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三條第三項第二款。
公告事項:一、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事業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及再利
用之事業機構。
(一) 國營及大型事業機構 (如附件一) 。
(二) 大型製造業 (如附件二) 。
(三) 五十床以上之醫療院所。
(四) 電力及電子機械器材製造修配業。
(五) 化學材料製造業。
(六) 金屬基本工業。
(七) 皮革毛皮及其製品製造業。
(八) 化學製品製造業。
(九) 金屬製品製造業。
(一○) 共同或聯合處理體系。
(一一) 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應申請排放許可證之工廠。
(一二) 工業區專用下水道系統之污水處理廠。
(一三) 接受前述事業機構委託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以下
簡稱清除、處理機構) 。
前述 (四) 至 (九) 項行業別事業機構之定義係依據行政院主計處「
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
二、申報格式、項目、內容、頻率及方式:
(一) 事業廢棄物產出及清除、處理基本資料申報項目、內容、頻率及方
式:
1 事業機構應於本公告實施日起五日內,向事業廢棄物產源所在地
主管機關連線,依中央主管機關申報系統 (網址:http://waste
.epa.gov.tw) 所定格式及項目申報事業廢棄物每年及每月產出
種類及平均產生量、每次清運之最大及最小可能量等資料,並於
相關資料內容變更時,於五日內自行上網修改。
2 清除、處理機構應於本公告實施日起五日內,向事業廢棄物產源
所在地主管機關連線,依中央主管機關申報系統 (網址:http:
//waste.epa.gov.tw) 所定格式及項目申報許可或核備清除處理
種類及數量等資料,並於許可證或核備文件內容變更時,於五日
內自行上網修改。
(二) 貯存申報項目、內容、頻率及方式:
1 事業機構應於本公告實施日起五日內,向事業廢棄物產源所在地
主管機關連線,依中央主管機關申報系統 (網址:http://waste
.epa.gov.tw) 所定格式及項目申報機構內貯存事業廢棄物種類
及數量,往後應於連線申報清除處理作業同時,連線申報機構內
貯存事業廢棄物之種類及數量。
2 事業廢棄物貯存時間超過一個月以上且無任何清除、處理行為時
,事業機構應於每月五日前連線申報機構內貯存事業廢棄物之種
類及數量。
3 清除、處理機構應於本公告實施日起五日內,向事業廢棄物產源
所在地主管機關連線,依中央主管機關申報系統 (網址:http:
//waste.epa.gov.tw) 所定格式及項目申報機構內貯存事業廢棄
物之種類及數量,往後應每週連線申報機構內貯存事業廢棄物之
種類及數量。
(三) 清除、處理申報項目、內容、頻率及方式:
1 事業機構自行或委託清除其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至該機構以外者,
各相關機構應依左列規定時間,向事業廢棄物產源所在地主管機
關連線,依中央主管機關申報系統 (網址:http://waste.epa.
gov.tw) 所定格式及項目辦理申報作業。
(1) 事業機構應於清除前十二小時內連線申報。
(2) 清除機構應於清除後十二小時內連線申報。
(3) 處理機構應於收受後十二小時內及處理完成日連線申報。
2 前項所規範之各相關機構除須依連線申報作業規定辦理外,亦應
填具一式三聯遞送聯單。遞送聯單經清除機構簽收後,第一聯由
事業機構存查。第二聯及第三聯由清除機構於十日內送交處理機
構,由處理機構簽收,清除機構保存第二聯,第三聯由處理機構
存查,處理機構應於收到廢棄物之三十日內完成處理作業。
3 事業廢棄物輸出國外處理前之暫時貯存,除事業機構、清除機構
應依前 1、2 項規定辦理外,貯存機構亦應配合連線申報。
4 清除、處理機構將事業廢棄物轉託他機構清除或處理者,應依前
1、2 項程序辦理。
5 清除、處理機構發現事業廢棄物成分、特性、數量與申報所載不
符者,應於發現之翌日起十日內,請求事業或清除機構連線補正
,並向事業廢棄物產源所在地主管機關報備。
6 事業機構於廢棄物清運後四十五日內,應主動連線查詢處理情形
,若該批事業廢棄物尚未處理完畢,應主管追查其流向並向事業
廢棄物產源所在地主管機關報備。
7 事業機構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者,應於處理當日向事業廢
棄物產源所在地主管機關連線,依中央主管機關申報系統 (網址
:http://waste. epa.gov.tw) 所定格式及項目辦理申報作業。
8 遞送聯單資料應保存三年,以供查核。
(四) 各相關機構對於網路傳輸申報相關之軟硬體設施,應保持其正常運
作,若發生故障無法即時修護,應立即向事業廢棄物產源所在地主
管機關報備並作成紀錄;並於修護完成一日內補行連線申報。
(五) 若事業廢棄物產源所在地主管機關尚未完成申報系統建置者,各相
關機構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系統 (網址:http://waste.epa.gov
.tw) 連線,依所定格式、項目及前開各項規定之頻率辦理申報作
業。
三、本署八十七年八月一日 (87) 環署廢字第○○五一五七七號公告、八
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87) 環署廢字第○○六五三四六號公告、八十
八年一月七日 (88) 環署廢字第○○○一一四二號公告,八十八年四
月九日 (88) 環署廢字第○○二一九四九號公告,自本公告實施日起
停止適用。
四、連線申報作業方式請參考申報系統網址首頁上申報操作手冊,網址:
http://waste.epa. 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