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七條、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一、公告毒性化學物質及其管制濃度與大量運作基準如附表一。本公告所
稱毒性化學物質指附表一所列化學物質含量達管制濃度以上之物質。
二、下列物質或物品,不受本法之管制:
(一)含列管鉻化物,因添加膠著劑,呈現膠結、膠狀、乳懸狀之製成品
。
(二)製造醫藥之靈丹及製造農藥之蓋普丹。
(三)含汞之日光燈、螢光燈、電器開關、溫度計、壓力計、液體比重計
及其他製成品。
(四)含鎘之電視顯像管、鎘蒸氣燈之電極、鎘電池之極板、整流器、半
導體及其他製成品。
(五)使用鄰苯二甲酸酯類、壬基酚、壬基酚聚乙氧基醇、雙酚 A 作為
添加劑,且經固化在正常使用狀況下不會造成環境危害。
(六)含 50% 以下鄰苯二甲酸二乙酯之香精及其製成品。
(七)農藥管理法所稱農藥、飼料管理法所稱飼料及飼料添加物、動物用
藥品管理法所稱動物用藥品、藥事法所稱藥物、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所稱管制藥品、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所稱化粧品、食品衛生管理法
所稱食品、菸害防制法所稱菸品、原子能法及游離輻射防護法所稱
放射性物質、空氣污染防制法所稱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環
境用藥管理法所稱環境用藥、商品檢驗法所稱商品及經登記廢棄之
列管物質。
三、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禁止運作事項一覽表如附表二。
四、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得使用用途一覽表如附表三。
五、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應妥善管理毒性化學物質,不得短少。
六、貯存毒性化學物質應採用不排放、不洩漏之密閉式堅固容器、包裝,
並置於陰涼乾燥處所,貯存場所應有專人妥善管理。
七、石綿之貯存場所須為密閉場所,貯存時應採用足以防止飛散及流失之
容器盛裝。
八、醫療院所使用環氧乙烷作為醫療器材消毒用途或甲醛作為固定防腐、
消毒用途者,得貯存於運作場所內。不受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
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九、多氯聯苯、光氣、異氰酸甲酯、氯、1,3-丁二烯、氯乙烯、氰化氫、
氯乙烷、溴乙烯、氟及磷化氫等毒性化學物質,不得貯存於住宅區或
商業區。
十、含多氯聯苯之電容器或變壓器,停止使用者應聲明廢棄,並依規定處
理。
十一、使用 4,4'-亞甲雙(2-氯苯胺)之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供防水及
舖面施工用之運作場所,應於完成該毒性化學物質運送聯單第五聯
申報後,始得施工。該場所之使用、貯存免取得登記備查文件或核
可文件,並免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施工場所該毒性化學物質登
記號碼統一定為 067-00-00001。
十二、運作人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前已使用者,應依附表
四之規定,於改善期限內完成改善。
十三、毒性化學物質標準檢驗方法,有國家標準者,依國家標準;未訂國
家標準者,可依序採用下列來源之檢測方法:
(一)環境檢測標準方法(NIEA)。
(二)美國環保署公告方法(USEPA)。
(三)美國公共衛生協會之水質及廢水標準方法(APHA)。
(四)日本工業規格協會之日本工業標準(JIS)。
(五)美國材料試驗協會之方法(ASTM)。
(六)國際公定分析化學家協會之標準方法(AOAC)。
(七)國際標準組織之標準測定方法(ISO)。
(八)歐盟認可之檢測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