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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16 10: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許可證申請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7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環研證字第1135103603號函
法規體系: 國家環境研究/環境污染檢驗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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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環境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受理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
    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規定之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
    驗測定機構(以下簡稱測定機構)許可證申請、變更事項,特訂定本
    須知。

二、測定機構許可證之申請或變更,應依測定機構許可證申請(報)資料
    一覽表(詳如表一)規定,齊備所需檢附之文件、書表,相關書表格
    式詳如表二至表十八,申請人可逕至本院網站(https://www.moenv
    .gov.tw/nera/ )下載使用。

三、測定機構許可證申請、變更事項包括許可證申請、增加檢驗室、增加
    測定類別、增加測定項目、展延、檢驗室搬遷、復業、變更測定機構
    名稱、變更檢驗室名稱、變更負責人、變更檢驗室地址(原地點不變
    ,僅門牌號碼改變)、變更檢驗室主管(品保品管人員)、變更測定
    報告簽署人、變更測定人員。

四、測定機構許可證除展延申請外,其餘申請或變更審查作業處理期程,
    自本院收到測定機構補正完成之申請文件,並繳交審查費之日起算六
    十日,展延申請審查作業處理期程為一百二十日。
    測定機構許可證申請、測定機構許可證各項變更申請案於審查期間,
    同一申請機構再提出新申請案,將併案審查,審查作業處理期程重新
    起計。

五、依第二點規定所檢附之文件、書表,應依序排列整齊,以檔案夾裝訂
    ,送達本院,紙張規格為 A4 紙張,即寬二十一公分,長二十九點七
    公分,其填寫、整理規定如下:
(一)表八需填報申請測定項目所使用之各種儀器設備。
(二)表九之一至之五需填寫實際執行測定至少十五組以上之數據。
(三)同時申報測定人員離職及增加時,僅需各附一份表十三、表十七。
(四)申請機構應檢具申請公文一份、申請所需文件及書表二份;其為需
      檢送管理手冊之申請案,應附管理手冊二份及電子檔(光碟)一份
      ;展延案則視申請項目,於本院決定系統系統評鑑專家人數後,另
      行通知補送所需管理手冊。

六、本院依申請案審查決議及核定事項,通知申請機構審查結果,申請機
    構即據以辦理許可證請領或換證事宜。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