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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8.01 05: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部推動產品碳足跡管理審議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7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環部授氣字第1159107206號函
法規體系: 氣候變遷/氣候變遷因應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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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產品碳足跡制度、辦理產品碳足跡及
    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審議及管理,特設推動產品碳足跡管理審議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督導產品碳足跡政策推動及分級標示、獎勵等事宜。
(二)協調各部會推廣產品碳足跡事宜。
(三)其他有關產品碳足跡事項之審議、備查或諮詢。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部長指定本部次
    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一人為執行秘書,均由本部氣候變遷署人
    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遴聘專家學者及機關代表擔任。
    前項專家學者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本會委員任一性
    別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二。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其中專家學者委員任期屆滿得予續聘。專家學
    者委員應具備本會任務之專業技術或法律政策等相關背景。
    第一項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各該機關應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專
    家學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以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
    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
    能出席時,召集人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出席委員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
    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機關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該機關
    人員代表出席會議及表決。

五、本會得設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委員由本會委員至少三位組成,其主席
    由副召集人擔任,副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執行秘書擔任。
    專案小組任務如下:
(一)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審定與修訂申請之審查。
(二)產品碳足跡核定申請之特殊案件審議。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碳足跡相關議題。
    前項核定及審定結果提送本會備查。

六、本會及專案小組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出席
    提供諮詢,並請申請單位及查驗機構列席說明。

七、本會委員及專案小組成員就審查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
(一)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
(二)與該審查產品碳足跡及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有利害關係。
(三)有其他情形足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前項人員應行迴避而未迴避者,當事人得申請其迴避,或由召集人命
    其迴避。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