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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7.10 06: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部使用財政資料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7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環部綜字第1151038795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環境綜合計畫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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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部(以下簡稱本機關)因確保環保集點制度消費者交易真實性作
    業需要運用財政資料,為落實資訊安全,防止財政資料不當使用或外
    洩,特訂定本要點。

二、資料取得方式:本機關係運用 T-Road ,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以
    下簡稱財政資訊中心)取得財政資料。

三、使用範圍及期限:財政資料之運用,以因應確保環保集點制度消費者
    交易真實性作業需要,並經財政部核准查調業務項目(附表)為限,
    其財政資料使用範圍及期限,依財政部核准函為準。

四、使用對象:本機關及所屬機關辦理環保集點制度作業相關人員。

五、使用財政資料相關人員,應遵守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個人
    資料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及本要點第六點至第十一點等相關規定,妥
    善運用、管理所查調之財政資料,並配合進行稽核作業。

六、帳號權限管理:
(一)使用者申請帳號及權限時,應列明財政資料查詢權限,經單位主管
      核可後,交由業務系統管理者配賦帳號及查詢權限,並留存申請單
      及紀錄。
(二)業務系統管理者每年應至少進行二次帳號及權限審查。
(三)業務系統帳號不得共用,亦不得提供他人使用;帳號之密碼每九十
      天應至少變更一次,並設定密碼複雜度(至少自英文大寫、英文小
      寫、數字及特殊符號,擇取三類組成)要求。
(四)使用者離(調)職時,業務系統管理者應至遲於離職生效日移除∕
      停用相關系統帳號與權限。
(五)T-Road  帳號密碼管理:專機專用,帳號需指派專人管理,密碼每
      九十天應至少變更一次。

七、資訊安全管理:
(一)查調管理:
      1.使用者查調財政資料前,應填寫或輸入日期、人員、案號及事由
        ,陳奉單位主管核准,採紙本申請單者應裝夾留存,作為日後查
        核依據。
      2.系統應記錄查調者帳號、查調者IP、查調日期、時間、查調作業
        代號、查調條件、案號及事由等查詢日誌,並留存五年。
      3.每週應產出查調紀錄單,送查調人員核章確認及陳核單位主管核
        可,並留存五年備查。
      4.資料不得提供予非業務相關人員閱覽、使用,且不得任意複製。
      5.資料查調及存放場所,非相關人員不得進入或停留,並應有妥適
        之門禁或監控措施。
      6.資料查調與輸出均應有妥適之保密措施。
      7.資料之傳送與處理應有妥適之安全保護措施,機敏檔案資料應加
        密保護,並於資料接收、處理後,至遲於七日內將轉存區檔案刪
        除。
      8.資料如已不再使用,應會同政風單位或資安單位(人員)進行媒
        體銷毀或檔案刪除作業,並留存紀錄,以供備查。
(二)使用者端管理:使用財政資料之電腦設備應設定螢幕保護密碼,使
      用者離開時,應退出使用環境,每日下班前並應確實關機。
(三)主機端管理:
      1.資料如已不再使用,應會同政風單位或資安單位(人員)進行媒
        體銷毀或檔案刪除作業,並留存紀錄,以供備查。
      2.應定期進行安全性檢測,包括網站安全弱點檢測、系統滲透測試
        及資通安全健診。
      3.資料庫主機應使用網路安全設備阻擋非必要連結,禁止直接存取
        網際網路,並關閉 USB、序列埠等介面裝置,避免資料外洩或病
        毒傳入。
      4.主機端應建立系統 LOG  管理與備份機制,系統 LOG  檔保存 6
        個月以上,提供異常通知與資安安全事件時鑑識查用。

八、稽核管理:
(一)內部自行查核及內部稽核範圍應涵蓋所有使用機關及使用者。
(二)內部自行查核:
      1.業務系統使用單位應指派查核人員,每月至少抽查百分之二查調
        紀錄,且不得少於十筆(查調紀錄總筆數少於十筆者,應全數查
        核),查調紀錄總筆數逾一萬筆者,得就超過部分調降抽查比例
        為千分之五。
      2.抽查時應查核(或電腦查詢)所調案件是否依照規定程序且為業
        務所須,查核結果(報告)應留存五年備供查核。
      3.查核結果若有缺漏,應請查調者說明;若涉及不法,依第十點辦
        理。
(三)內部稽核:
      1.每半年應至少執行一次內部稽核作業,如有查調異常現象,得不
        定期進行稽核作業。
      2.內部稽核作業應由業務單位會同政風單位及業務系統管理單位辦
        理,並作成稽核紀錄,稽核紀錄應留存五年備供查核。
      3.每年應提供稽核紀錄予財政資訊中心。
(四)外部稽核:財政資訊中心辦理實地稽核作業時,本機關應配合提供
      相關資料(如使用者清冊、稽核紀錄等資料),相關人員並應配合
      辦理。

九、有關使用財政資料有疑義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使用財政資料之產出資料或操作畫面應標註:「財政資料係為課稅
      目的蒐集,僅供確保環保集點制度消費者交易真實性作業之參考;
      若有資料內容疑問時,應向資料主管機關洽詢。」等提示文字。
(二)應提供環保集點制度業務申訴總窗口予財政資訊中心,若該中心遭
      遇民眾陳情,可聯絡本機關總窗口,由總窗口轉業務主管機關處理
      。

十、對於所取得之資料應妥善保管及利用,其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之機關或
    使用者,應負完全責任,使用者不當使用財政資料之行政責任,應由
    其所屬機關議處。若發生資料外洩或相關資通安全事件,應立即通知
    財政資訊中心。

十一、本機關除應於資料使用之特定目的消失或財政部核准之查調期限屆
      至前,通知財政資訊中心終止相關作業外,另應每年檢視資料使用
      需求,無繼續使用需求者,應即函請財政部終止相關作業,並通知
      財政資訊中心終止協議。

十二、本機關辦理確保環保集點制度消費者交易真實性作業之承辦人或單
      位主管異動時,應主動通知財政資訊中心。

十三、本要點之修正,應經財政資訊中心同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