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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5:1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推動資源循環地方創生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環循綜字第1136123336號函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資源回收再利用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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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與目標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
    稱國發會)「打造永續共好地方創生計畫(一百十四年至一百十七年
    )」,推廣地方資源循環理念,扶植具地方特色之資源循環產業、綠
    色設計、創新資源循環技術及商業模式,以增加地方相關就業機會,
    帶動人口回流,促進在地資源循環產業及地方創生之發展,特訂定本
    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二)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組織、法人、民間團體、商號、公司。

三、補助項目
(一)推廣資源循環理念:
      1.在社區營造中導入資源循環零廢棄之觀念,藉由辦理地方創生資
        源循環推廣活動、工作坊、論壇,或編撰結合地方特色之資源循
        環理念推廣案例、教材或指引,推動循環轉型與綠色生活。
      2.結合政府及產業相關資源,強化地方資源循環人才培力、輔導及
        導入地方創生相關議題,協助串聯地方公私部門發展綠色設計、
        創新資源循環技術與應用、商業模式推動,促進相關人才交流與
        回流。
(二)發展具地方特色之循環產品、創新技術及商業模式:
      1.發掘地方人文及產業特色與生態景觀,並結合資源循環模式,建
        立具地方特色之循環產業鏈、產品生產與綠色生活型態。
      2.針對地方產生較多且不易去化之廢棄物,結合創新思維發想設計
        ,輔導產業提升循環效益與促進產品加值化。

四、補助額度
(一)申請「推廣資源循環理念」項目者,每案每年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
      臺幣(下同)二百萬元(經常門)為原則。
(二)申請「發展具地方特色之循環產品、創新技術及商業模式」項目者
      ,每案每年補助金額以不超過四百萬元(經常門)為原則。
(三)屬連續計畫者,得以跨年度(至多兩年)計畫提出申請。申請跨年
      計畫應於提案第一年研提整體計畫、計畫期程、分年計畫構想及分
      年經費,本署得一次核定,依計畫實際執行進度,分年分期撥付經
      費。

五、提案
(一)提案方式依國發會地方創生事業提案流程分以下管道(補助作業流
      程如附圖):
      1.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統籌轄內鄉(鎮、市、區)公所或依法
        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組織、法人及民間團體提報國發會。
      2.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組織、法人、民間團體、商號、公司,透
        過國發會多元徵案流程,得逕行將提案提交至國發會分區輔導中
        心,由該中心轉送縣(市)政府或國發會(專案辦公室)。
(二)提案應檢附之文件包括:申請文件檢核表、申請補(捐)助計畫經
      費明細表、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計畫書封面、計畫
      基本資料表、計畫摘要表、提案計畫書(內容應包含計畫緣起、計
      畫現況及問題梳理、計畫目標、計畫內容、執行期程、預期效益)
      、經費預算(明列預估項目及明細、申請補助之金額)、合作對象
      同意書(如無免附)。
(三)以同一或類似計畫向本署及其他機關(構)申請補助時,應於申請
      書內詳列向本署及其他機關(構)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同一項
      目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四)同一申請單位於同一年度以申請一案為限。
(五)申請本要點補助所需經費,須俟立法院審議結果而定,本署得基於
      預算通過情形與計畫實際執行成效酌減或取消原核定補助,獲補助
      者不得請求補償或賠償。預算用罄,將公告停止受理申請。

六、審查
(一)審查方式:配合國發會作業,於接獲國發會提案協審通知後,由本
      署權責單位辦理書面審查或召開會議審查,並得視需要邀請相關領
      域之學者專家協助。
(二)審查重點:
      1.資源循環及地方創生精神符合性。
      2.計畫整體規劃完整性(含計畫執行可行性及預期效益)。
      3.經費編列的合理性與明確性,含配合款編列比率與編列之詳實度
        ,以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負擔經費之財源籌措及相關財務
        計畫規劃情形。
      4.計畫執行時程及申請單位檢核控管機制。
      5.申請單位過去經驗及執行能力。

七、核定:經「行政院地方創生會報」工作會議聯席審查通過後核定。

八、經費
(一)經費撥付: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經費撥付依「中央各機關對地方政府計
        畫型補助款之撥款原則」辦理,原則分別依「涉及採購發包」及
        「不涉及採購發包」二類計畫及其補助額度級距,檢齊相關證明
        文件後,分三期撥款(分期撥款原則及各期撥款比率如附表),
        如有特殊情形者,在不違反上開撥款原則下,得視實際需求,調
        整撥款比率與額度。
      2.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組織、法人、民間團體、商號、公司提案
        計畫,經費依實際工作進度分三期撥付為原則,如因進度及實際
        撥款需求,得於契約另行規範,不受分期請款之限制。
     (1)第一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核定日起算三十個日曆天內,
          檢送修正計畫書(含電子檔)、補助契約書(以上資料需註明
          配合款)、第一期款領據等資料,經審核通過後撥付核定補助
          經費百分之三十。
     (2)第二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三十時,提
          送期中執行工作報告書(含電子檔)、工作進度達百分之三十
          之報表資料、執行經費明細表(含配合款分擔比例)及第二期
          款領據,經審核通過後,撥付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四十。
     (3)第三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期限結束前提送全案執行
          成果報告書(含電子檔)、工作進度達百分之百之報表資料、
          全案執行經費明細表(含配合款分擔比例,補助額度之支用單
          據)及第三期款領據,經審核通過後,撥付核定補助經費百分
          之三十。
(二)配合款編列: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案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
        府補助辦法」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各直轄市及縣(市)財力
        分級表」編列地方配合款,其配合款比例如下:第一級百分之五
        十、第二級百分之四十、第三級百分之三十、第四級百分之二十
        、第五級百分之十。
      2.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組織、法人、民間團體、商號、公司,獲
        補助之計畫,每案配合款比率應至少達補助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十
        。
(三)支用原則:
      1.本要點補助經費均為經常門費用,不得將其用於建築物之新建、
        公共設施、房屋建築及購置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金額在新臺幣
        一萬元以上之設備等資本門支出;但配合款編列資本門費用者,
        不在此限。
      2.除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辦理外,不補助
        餐敘(餐盒不在此限)、建築物之新建、設備及經審查與本要點
        不符之項目。但為因應地方創生發展因時因地制宜之需要,特殊
        性項目或需求,得經本署審查後專案核列。
      3.計畫內各項經費於執行過程調整幅度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事
        前報請本署核准,人事費不得與其他預算科目經費勻支流用。
      4.本要點補助可編列人力薪資,其編列額度不得超過總補助經費百
        分之三十(含勞健保、勞退及二代健保應獨立為一項,不得列於
        雜支;可包含年終獎金,惟須註明),並以符合或參照本署相關
        人力聘僱之規定(有特殊專業人力需求,應提出合理理由並經本
        署同意始得聘僱)為原則。若計畫內容確有人力薪資超過總補助
        經費百分之三十之需求者,應經本署審查通過,其編列額度始不
        受前開限制。
      5.業務費部分,應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
        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講座鐘點費支給表、軍公教人員兼職費
        支給要點、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
        費用最高標準表相關規定核實編列,且下列科目不得支應或必須
        列為配合款:
     (1)紀念品、獎品、獎金等。
     (2)國外差旅費。
     (3)屬受補助單位自辦之活動,相關工作人員已於計畫內支領薪酬
          者,不得再重複支領其他酬勞費用。
      6.本補助款所發生之給付,應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
      7.臨時人力應以每日工作八小時、薪資並不得低於中央勞動主管機
        關公告之基本工資規定;場地租借費使用於活動辦理或研習場地
        ,不得租用固定辦公處所;餐費每人每餐以一百二十元為原則;
        另其他雜項支出應以「雜支」項目編列,可包含郵電費(以單位
        聯繫及文件往來郵寄為主),須清楚敘明支用內容,並以全案總
        經費百分之五為限;另受補助單位之固定行政成本(如水電費用
        ),除經本署審查同意者外,應列為配合款。
      8.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執行本要點有關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
        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各項經費支給應依上開原則
        與「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各機關單位預
        算執行要點」、「環境部及所屬機關(構)對地方政府補助處理
        原則」、「環境部補助地方機關經費會計作業注意事項」相關預
        算執行規定辦理。
      9.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組織、法人、民間團體、商號、公司於執
        行本要點有關事項,應依「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補(捐)助民間團
        體、傳播媒體及學校經費處理注意事項」相關預算執行規定辦理
        。
(四)本署配合國發會編列之地方創生預算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經部
      分刪減等情況,本署得刪除或調整原核定之補助額度,受補助單位
      並須依最終核定之補助經費配合調整計畫內容。
(五)依本要點審查通過且經地方創生工作會議核定之經費總額,如已逾
      本署預算編列額度,將另行公告停止受理補助申請或輔導框列至未
      來年度,俟本署預算獲編額度確定後,再行提報地方創生工作會議
      核定。

九、結案核銷
(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依「環境部及所屬機關(構)對地方政府
      補助處理原則」及「環境部補助地方機關經費會計作業注意事項」
      辦理。
(二)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組織、法人、民間團體、商號、公司應依「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補(捐)助民間團體、傳播媒體及學校經費處理
      注意事項」第六點第一款第一目辦理。
(三)受補助經費因特殊因素致計畫無法繼續執行或於計畫辦理結算後尚
      有賸餘款,應按原補助比率繳回;未繳回者,由其當年度或以後年
      度之補助款予以扣減抵充。
(四)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
      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督導及考評
(一)經核定之補助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於計畫辦理期間,本署
      除配合國發會訪視輔導及考評作業外,亦將邀請學者專家或受本署
      委託之代辦單位,不定期進行訪視、輔導,並將結果納入作為考評
      重要參考。
(二)核定之補助案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抑或經本署或受本署委託之
      學者、專家及代辦單位審查後,評定為執行狀況不佳,本署有權停
      止補助,且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參考。
(三)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核定之補助案,因故無法
      履行者,應即函報本署審查核准,本署並得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撥付
      款項。受補助單位經發現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有虛報、浮報、違反
      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署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
      款項,並移送有關單位追究責任,且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四)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組織、法人、民間團體、商號、公司受補助
      單位之負責人及參與計畫之主管幹部,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
      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署得視情節輕重追回
      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受補助單位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
      同。

十一、其他注意事項
  (一)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組織、法人、民間團體、商號、公司應於
        本署補助核准函所定期限內,與本署簽訂補助契約;屆期未簽約
        者,核准失其效力。但經本署同意展延者,不在此限。補助契約
        ,應約定下列事項:
        1.計畫內容及執行期間。
        2.各期工作進度、補助款之撥付條件與比率、經費之收支處理及
          相關查核。
        3.契約之終止、解除事由及違約處理。
        4.其他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二)受補助單位接獲本署通知,應至環境部「預算會計暨財務管理資
        訊整合平台(https://bafweb.moenv.gov.tw/tcixw/,簡稱 BAF
        )」進行線上申請資料填報作業。未曾於 BAF  申請過帳號者,
        請輸入受補助單位基本資料、申請帳號及密碼,認證通過後再登
        入 BAF  系統。
  (三)修正計畫經報本署核准後,如遇天然災害、流行疾病疫情或其它
        經本署同意之特殊因素,可提報變更計畫,並經本署核准後實施
        。
  (四)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受補助計畫如已獲得本署或其他政
        府機關(單位)補助者,本署將提報國發會地方創生工作會議取
        消補助核定,並追回補助款項。
  (五)法人或團體接受本署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
        以上,且補助金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
        定,並應受本署之監督。
  (六)為擴大宣傳,請受補助單位於相關文宣資料中,於適當位置以署
        徽、圖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標示本署為指導單位。
  (七)為落實性別主流化政策,促進各性別參與資源循環事務,計畫內
        容應將性平等意識融入,鼓勵多元參與。
  (八)受補助單位於辦理相關地方資源活動及課程時,應依參與者實際
        需求提供相關托育設施及照護人力,俾在地民眾參與地方創生事
        務之推動。
  (九)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獲補助單位執行本要
        點之計畫若涉及媒體廣告,應確實依照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
        定辦理。
  (十)本要點提案申請所需文件、契約書或相關表報格式及內容,由本
        署另行訂定公告,並視需要修(訂)定之。

十二、著作權規範
      受補助單位執行本要點補助計畫之各項成果,包括文字、照片、影
      像、紀錄片、書籍及影音資料等著作,著作人應無償授權本署及經
      本署授權之單位,為不限方式、時間、次數、地域之非營利使用,
      且同意不對本署及經本署授權之單位行使著作人格權為原則。但具
      特殊原因者,得專案就前開授權及人格權行使條件另為處理。

十三、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得適用本署相關要點或相關法令,或由
      本署解釋之。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