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各地方環保機關辦理約用人員之進用
方式、資格條件、報酬薪點、核薪、考核及職稱調整事項,特訂定本
原則。
二、人員性質及法規適用:
(一)本原則所稱約用人員,指由地方環保機關自行進用之臨時人員。
(二)約用人員之進用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
要點辦理,並適用勞動基準法。
三、經費來源及員額核定:
(一)約用人員由本部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補助款進用。
(二)地方環保機關每年應依本部通知提報人員進用計畫工作書,並經本
部核定後進用。
(三)經核定之計畫內容如有修改,應先報本部同意。
(四)本部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未獲通過者,地方環保機關得預告已進
用之約用人員終止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相關規定辦理。
(五)約用人員表現納入地方績效考核計分項目。
四、工作內容:
專責辦理空氣污染防制業務推動之協調、執行等相關工作。
五、進用資格及進用方式:
(一)進用資格由地方環保機關依業務需求擇定學歷及工作經驗。
(二)約用人員之進用,採公開甄選。以學歷及工作經驗並採進用,均應
檢具證明文件,工作經驗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者,得經地方環保機
關同意後採計年資。
六、利益迴避:
(一)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機關
或所屬機關之約用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
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但機關首長就任前
,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已於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擔任約
用人員者,不在此限。
(二)前款但書不受迴避進用規定限制之約用人員,不包括原契約之期限
屆滿或其他原因終止後,由機關首長另訂新契約進用之情形。
(三)機關首長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期間內,不
得新進用約用人員。
七、核薪及報酬薪點:
(一)新進約用人員之報酬、職稱及工作性質相當之工作經驗符合薪點薪
級表所定工作經驗基本年限規定者,自最低薪點起敘,惟最高以提
敘至約用助理管理師或約用助理環境技術師薪級四為限。
(二)約用人員職稱及薪點薪級之規定如附件。
(三)本部至多補助約用助理管理師或約用助理環境技術師月酬薪點之八
成,其餘費用應由地方環保機關自行籌措支應。
(四)職稱調整為約用管理師或約用環境技術師者,本部至多補助月酬三
百七十六薪點之八成,其餘費用應由地方環保機關自行籌措支應。
(五)薪點折合率依行政院核定之約聘僱人員通案薪點折合率支給報酬,
如有調整時應比照辦理。
(六)有關約用人員其他人事費用(如退休金、資遣費等)及保險等,由
地方環保機關依據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有關法令
規定辦理。
八、職稱調整規定如下:
(一)地方環保機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起,三年內累積獲得二次本部
年度空氣品質維護改善工作業務績效考核特優或優等獎項二次以上
者,得於當年考核成績公布後,於提報次年約用人員進用計畫工作
書中,由現任約用助理管理師或約用助理環境技術師中達薪級七,
且近三次年終考核成績至少二次甲等者調整之,並自約用管理師或
約用環境技術師之最低薪點起敘。
(二)地方環保機關依前款規定調整一人後,其特優或優等獎項之累積次
數即減少二次。
(三)約用管理師或約用環境技術師離職後,應由現任且符合前述資格之
約用助理管理師或約用環境技術師遞補,無符合遞補條件者,該約
用管理師或約用環境技術師之職稱即不予保留。
九、契約內容及期限:
(一)地方環保機關應以契約約定約用人員之約用期限、報酬薪點、工作
時間、差假、退休金、保險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
(二)約用人員之約期,最長以一年(簽約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為限。但工作完成之期限未達一年者,應按實際所需時間約定之
。如因業務需要期限超過一年時,應每年簽訂契約書一次。
(三)約用人員欲提前終止契約時,應比照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
定期間預告地方環保機關,經地方環保機關同意並辦妥一切離職手
續後,始得離職。
十、人事管理及考核獎懲:
(一)約用人員工作時間及差假規定應依勞動基準法及地方環保機關人事
相關規定辦理。
(二)地方環保機關對所屬約用人員應辦理平時及年度考核與獎懲,其考
核事項由該機關依相關規定核實辦理,約用人員異動後,提報本部
備查;其涉及計畫內容修改者,應依第三點第三款規定辦理。
十一、地方環保機關為提升約用人員業務專業能力得規劃或薦送約用人員
參與專業訓練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