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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23: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學者專家技術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環部授氣字第1129113422號函
法規體系: 氣候變遷/氣候變遷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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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深化階段管制目標擬定過程,依氣候變遷
    因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設置溫室氣體階段管制
    目標學者專家技術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國家溫室氣體排放趨勢推估及減量情境分析諮詢事宜。
(二)各部門溫室氣體減量情境及減量技術諮詢事宜。
(三)其他相關達成長期減量目標諮詢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派
    次長兼任之,並指派本部氣候變遷署副署長一人擔任副召集人;其餘
    委員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部、內政部、交通部、農業部及本部等
    中央有關機關推薦,經由本部部長聘任之;委員應有氣候變遷、能源
    、經濟專長或實務經驗之專家及學者代表為原則。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為原則,並符合行
    政院推動各部會所屬委員會任一性別比率達百分之四十之目標。

四、本小組依本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於下一期階段管制目標訂定前成立
    ,並遴聘委員,其任期至行政院核定該期階段管制目標為止,委員得
    續聘一次;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小組由召集人視任務需求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
    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
    由召集人指派委員一人代理主席。委員出席人數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本部或中央有關機關得就所屬部門階段管制目標議題邀請本小組委員
    ,召開部門會議。

六、本小組之專家學者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七、本小組委員對會議資料、專家學者意見或會議結論應予保密,非經本
    部同意,不得公開。

八、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