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憲法保障訴願權利,依訴願法第五十
二條第一項,設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辦理訴願案件審議。
(二)辦理訴願相關行政業務。
三、本會置委員五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部部長指派次長
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部法制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
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或本部高級職員聘(派)之。
前項委員人數,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二分之一;應有
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
數五分之二。
四、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
(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
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或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本會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法制處專門委員兼任,承主任委員及副
主任委員之命,襄理會務。
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部法制處辦理。
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