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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0: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組織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2 年 08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3211號令
法規體系: 化學物質管理/組織處務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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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環境部為辦理化學物質管理、災害預防及應變業務,特設化學物質管理署
(以下簡稱本署)。

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化學物質管理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二、環境用藥管理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三、化學物質危害、流布、暴露風險評估與管理策略之研擬、推動、執行
    及督導。
四、化學物質資訊整合、分析、使用政策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五、化學物質災害預防與應變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六、化學物質、環境用藥國際合作、技術應用發展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七、化學物質管理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其他有關化學物質管理事項。

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
二職等。

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