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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1 22: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組織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2 年 08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3191號令
法規體系: 氣候變遷/組織處務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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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環境部為辦理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業務,特設氣候變遷署(以下
簡稱本署)。

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因應氣候變遷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執行及監督。
二、淨零排放路徑與國家階段管制目標政策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
三、溫室氣體減量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執行及監督。
四、氣候變遷調適政策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
五、溫室氣體盤查、碳定價與交易制度、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及執行
    。
六、氣候變遷國際公約與國際事務之參與、協調及推動。
七、氣候變遷減緩、調適技術應用之規劃及推動。
八、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九、其他有關氣候變遷事項。

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
二職等。

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