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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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限制含石綿產品輸入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0 月 04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循字第1111111106號 公告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廢棄物清理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訂定總說明及逐項說明.pdf
圖表附件: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環署循字第1111111106號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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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告事項:禁止含石綿產品輸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者應出具證明文件,經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不在此限:
一、保護民眾和軍事用途所必須。
二、作為研究、試驗、教育用途。
三、無法取得適當之不含石綿成分產品之替代品。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