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
公告事項:一、本公告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糕餅:指糕、餅、粿、糬、派、酥、、麵包、蛋塔、泡芙、米果、
米香、蛋捲、沙其瑪及其他性質相類似者。
(二)化粧品:指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所稱之化粧品。
(三)酒:指菸酒管理法所稱之酒。
(四)加工食品:指食品衛生管理法所稱之食品。但不包括米穀、蔬果、
禽畜、水產等生鮮食品、食品原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五)電腦程式著作光碟:指以盒包裝上架銷售,且以銷售電腦程式著作
為主要目的之預錄式光碟。
(六)完全包裹:指完全包覆被包裝物之包裝方式,或未完全包覆被包裝
物,而足使被包裝物不致散出之包裝方式。
(七)個包裝:指完全包裹產品之第一層包裝。
(八)已包裝產品:指具有一層以上完全包裹包裝之產品。
(九)再包裝:指對已包裝產品再施加包裝。
(十)盒:指完全包裹使產品不致散出之非軟性包裝。但不包括泡殼包裝
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十一)分隔產品之包裝:襯墊,內襯、隔板等足以分隔或區隔數個產品
之非軟性包裝。但不包括已包裝產品本身之包裝。
(十二)分隔已包裝產品與盒內緣之包裝:襯墊,內襯、隔板、座或其他
緩衝材、填充材等避免已包裝產品與盒內緣接觸之包裝。但不包
括已包裝產品本身之包裝。
(十三)單元產品:
1.指禮盒內之各個已包裝產品或未包裝產品。
2.指複式禮盒內之各個禮盒、已包裝產品或未包裝產品。
3.指電腦程式著作光碟內之光碟個包裝或其他各個已包裝產品或
未包裝產品。
二、指定產品:
(一)糕餅禮盒:含糕餅之禮盒或複式禮盒。
(二)化粧品禮盒:含化粧品之禮盒或複式禮盒。
(三)酒禮盒:含酒之禮盒或複式禮盒。
(四)加工食品禮盒:含加工食品之禮盒或複式禮盒。
(五)電腦程式著作光碟。
三、禮盒及複式禮盒之認定原則如下:
(一)獨立銷售或贈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認定為禮盒:
1.將數個產品以盒再包裝,且具分隔產品之包裝或分隔已包裝產品
與盒內緣之包裝者。
2.月餅、喜餅、產品禮盒等將產品以盒包裝,供年節、喜慶、送禮
等需求者。
3.將數個糕餅以盒包裝,且具分隔糕餅之包裝者。
(二)獨立銷售或贈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認定為複式禮盒:
1.將禮盒以盒再包裝者。
2.將禮盒與其他產品以盒再包裝者。
(三)禮盒不包括數個完全相同之已或未包裝產品以盒包裝,始構成一銷
售單元者,例如:多個小瓶裝臉部保養液或多片裝餅乾等。
四、下列產品或包裝,不受本公告限制:
(一)輸出之產品。
(二)專供隔熱之包裝。
(三)提袋或運輸用紙箱等專供運輸之包裝。
(四)消費者要求之包裝。
五、指定事業:
(一)指定產品製造業:製造指定產品之事業。
(二)指定產品輸入業:輸入指定產品之事業。
(三)指定產品販賣業:銷售或贈與指定產品之事業。
六、指定產品製造業之認定原則如下:
(一)指定產品標示商標者,以商標使用者為指定產品製造業。
(二)指定產品未標示商標者,以標示之製造廠商為指定產品製造業;標
示之製造廠商二個以上者,以委託者為指定產品製造業。
(三)指定產品未標示商標及製造廠商,或商標使用者或標示之製造廠商
未製造指定產品者,以製造指定產品者為指定產品製造業。
(四)委託他人製造指定產品者為指定產品製造業。
(五)電腦程式著作光碟製造業為發行電腦程式著作之事業。
七、指定產品之包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禮盒或複式禮盒:
1.包裝體積比值:一以下。
2.包裝層數:
(1)糕餅:三層以下。
(2)化粧品、酒或加工食品:二層以下。
(3)複式禮盒:二層以下。
3.複式禮盒之個別禮盒,應分別符合個別禮盒包裝體積比值及包裝
層數之規定。
(二)電腦程式著作光碟:
1.包裝體積比值:一以下。
2.包裝層數:三層以下。
八、包裝體積比值計算公式如下:
包裝體積比值=包裝體積/額定包裝體積
(一)包裝體積:外切指定產品包裝(不含提把、扣件、綁繩、塑膠膜等
,附屬於盒外之包裝)之最小立方體體積。
(二)額定包裝體積:各單元產品體積與其對應必要空間係數乘積後之總
合。
(三)必要空間係數:
1.非單一材質包裝:
(1)糕餅:六‧○。
(2)其它產品:二‧七。
2.單一材質包裝:
(1)糕餅:六‧九。
(2)其它產品:三‧一。
(四)單元產品體積:外切單元產品之最小立方體體積。
1.糕餅:外切未包裝糕餅之最小立方體體積。
2.光碟:外切光碟個包裝之最小立方體體積。
3.已包裝產品體積:外切已包裝產品本身包裝之最小立方體體積。
4.未包裝產品體積:外切未包裝產品之最小立方體體積。
九、單一材質包裝之認定原則如下:
(一)除印刷、日期標籤、價格標籤、其他法規要求之標示標籤、盒外(
上)之塑膠膜及密封所需之膠帶外之包裝材料,均為同一金屬、玻
璃、塑膠或紙等材質。
(二)塑膠:應為同一種類塑膠,並標示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
(三)紙:除上光及塗布外,不得結合其他材質。
(四)糕餅禮盒:所有包裝材料為單一材質。但氣密包裝或無氣密包裝者
之個包裝,不在此限。
(五)其他產品禮盒:所有包裝材料為單一材質。但單元產品之包裝不在
此限。
(六)電腦程式著作光碟:所有包裝材料為單一材質。但光碟之個包裝及
非光碟之已包裝產品之包裝,不在此限。
(七)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指定事業提出包裝製造廠商出具之材質證
明。
十、包裝層數之認定原則如下:
(一)禮盒或複式禮盒:
1.糕餅:完全包裹糕餅之包裝及再包裝,均認定為一層。
2.其他:完全包裹各單元產品之包裝及再包裝,均認定為一層。但
單元產品本身之包裝層數不計入禮盒之包裝層數。
(二)電腦程式著作光碟:完全包裹電腦程式著作光碟之包裝及再包裝,
均認定為一層。
(三)指定產品含有不同包裝層數之單元產品或電腦程式著作光碟,以其
中包裝層數最多者,為該指定產品之包裝層數。
(四)僅以塑膠膜將數個禮盒、複式禮盒或電腦程式著作光碟組合包裝銷
售者,該塑膠膜不計入包裝層數。
(五)以未完全包覆產品之襯墊或內襯將產品卡住使不致散出之包裝,不
認定為一層。
十一、指定事業得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專業機構申
請核發同意文件後,得不受公告事項七之限制:
(一)依公告事項十四檢驗之指定產品包裝體積比值、層數及材質報告
。
(二)未依公告事項七規定,更能避免過度包裝或更有利於資源回收再
利用之說明書。
(三)已避免過度包裝,仍無法符合公告事項七規定之說明書。
十二、依前公告事項規定取得同意文件之指定事業,應依同意文件核可之
內容辦理。
十三、本公告實施前製造或銷售之指定產品,不適用本公告規定;其製造
或銷售日期之認定原則如下:
(一)指定產品標示製造日期者,以標示之製造日期為準。
(二)指定產品未標示製造日期,而有標示有效日期及保存期限者,以
有效日期及保存期限推算之製造日期為準。
(三)指定產品未標示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及保存期限者,以銷售日期
為準。
(四)禮盒或複式禮盒本身未標示日期,其單元產品有標示製造日期或
有效日期及保存期限者,以該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及保存期限推
算之製造日期,為該禮盒或複式禮盒之製造日期。
(五)指定產品含有不同製造日期之產品,以其中最早之製造日期為該
指定產品之製造日期。
(六)銷售日期為指定事業直接銷售指定產品之日期,以出貨單之日期
為準;無出貨單者,以銷售發票或收據之日期為準。
十四、指定事業得將指定產品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檢驗機構,進
行符合本公告規定之檢驗。
十五、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專業機構得要求指定事業提供指定產品供檢查
,並提供指定產品之型錄、銷售對象、銷售時間、進貨來源及進貨
時間相關資料,指定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十六、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專業機構進行前項檢查,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以向製造業、輸入業取樣為原則,取樣數量以足供檢查所需為限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販賣業取樣:
1.販賣業完全包裹指定產品。
2.販賣業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產品供拍攝、記錄。
3.無法向製造業、輸入業取得樣品之情形。
(二)應開具取樣收據予指定事業。
(三)檢查以於製造業、輸入業場所進行為原則。向販賣業取樣時,亦
同。
(四)檢查以不破壞禮盒內已包裝產品之包裝或電腦程式著作光碟之個
包裝為原則。但糕餅不在此限。
(五)完成檢查之樣品,應發還指定事業。
十七、指定事業得於指定產品標示依公告事項十四檢驗之包裝體積比值、
包裝層數及包裝材質。
十八、指定產品製造業、輸入業違反公告事項七或公告事項十二規定,依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處分。
十九、指定產品販賣業包裝或委託包裝指定產品違反公告事項七或公告事
項十二規定,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分。
二十、主管機關對違反公告事項七或公告事項十二規定所為限期改善之內
容,以命尚未完成包裝或輸入之指定產品改善包裝至符合規定為原
則。
二十一、指定事業違反公告事項十五,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
定處分。
二十二、本公告實施日期如下:
(一)糕餅禮盒、化粧品禮盒、酒禮盒及電腦程式著作光碟:自中華
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適用本公告規定。
(二)加工食品禮盒: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適用本
公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