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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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第一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8 月 1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111062463號公告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廢止總說明.pdf
圖表附件: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環署空字第1111062463號公告.pdf
附表:第一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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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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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第一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如附表。
二、本公告自公告日起實施。
三、本署八十八年三月十五日 (八八) 環署空字第○○一五四五九號公告
,自本公告實施之日起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