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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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及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8 月 06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0 年 08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080056146號公告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訂定總說明及逐項說明.pdf
圖表附件: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環署空字第1080056146號公告.pdf
附表: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及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公告條件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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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及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之
公私場所,如附表。
二、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如同時符合多
項公告條件者,應以最高等級設置。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