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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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私場所應定期申報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6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080040642號公告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圖表附件: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環署空字第1080040642號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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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公私場所具有之任一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記載之空氣污染物年許可排放
量達下列規模之一者,應於每年四月、七月、十月及次年一月底前以網路
傳輸方式申報前一季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一、氮氧化物達五公噸以上。
二、硫氧化物達十公噸以上。
三、揮發性有機物達五公噸以上。
四、粒狀污染物達十公噸以上。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