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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1: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焚化再生粒料業務評鑑及輔導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4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環部授管字第1127122155號函
法規體系: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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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部為辦理焚化再生粒料業務評鑑及輔導,以提升並確保焚化再生
    粒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各項評鑑及輔導相關工作,由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以下簡
    稱本署)負責辦理。

三、本要點之評鑑及輔導對象,為依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
    實施底渣再利用之下列機關(構):
(一)設立垃圾焚化廠之地方主管機關。
(二)未設立垃圾焚化廠,有推廣使用焚化再生粒料事實之地方主管機關
      。
(三)受託執行底渣再利用處理程序之再利用機構。
(四)其他經本署及地方主管機關共同研商認定者。

四、本署為辦理評鑑及輔導工作,成立焚化再生粒料業務評鑑及輔導小組
    (以下簡稱評鑑及輔導小組)。
    評鑑及輔導小組由七至九名委員組成,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一
    般廢棄物管理組組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召集人指定該組副組
    長或必要時指派執行秘書兼任;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及環境部資源循
    環署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署遴聘學者專家擔任,任
    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且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
    前項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各該單位應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學者
    專家委員出缺時,由本署遴選補聘,其任期至原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
    日止。

五、評鑑及輔導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署一般廢棄物管理組組長指派
    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評鑑及輔導小組事務。評鑑及輔導小
    組之幕僚作業由本署一般廢棄物管理組派員兼辦。

六、評鑑及輔導小組任務如下:
(一)訂(審)定評鑑及輔導參考標準事項。
(二)評鑑地方主管機關推動焚化再生粒料業務相關事項。
(三)評鑑或輔導再利用機構之操作、維護及管理事項。
(四)提出現況改進及建議事項。
(五)得依評鑑及輔導結果建議獎懲。
    年度評鑑成績等第,由評鑑及輔導小組就該年度評鑑項目評定之;評
    鑑項目之成績權重,由評鑑及輔導小組決議之。

七、評鑑及輔導小組得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並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評鑑
    及輔導小組會議;必要時,評鑑及輔導小組會議得採視訊方式辦理。
    前項會議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
    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得指派人員代理,並由委員互推一人
    代理主席。
    學者專家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第一項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
    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議決;可否同數時
    ,取決於主席。
    評鑑及輔導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評鑑及輔導小組辦理評鑑及輔導作業時,得進行焚化再生粒料品質抽
    驗(查)工作。

九、評鑑及輔導小組辦理評鑑及輔導作業時,受評鑑及輔導對象應配合辦
    理。

十、本署得依評鑑及輔導結果,公布地方主管機關及再利用機構之年度評
    鑑及輔導成績等第。
    本署得對評鑑或輔導成績優良之地方主管機關或再利用機構頒發獎盃
    (牌)予以獎勵,並函請地方主管機關對有功人員予以敘獎。
    本署得對評鑑或輔導成績不良之再利用機構增加稽查頻率,並函請機
    構受託之地方主管機關加強督導改善。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