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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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充核釋「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11條第2款有關責任業者扣抵其製造或輸入之責任物之營業量或進口量所需之不在國內廢棄之證明文件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3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1070019531B號令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應回收廢棄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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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全文內容:補充核釋本署 99 年 1 月 6 日環署基字第 0990000001A 號令,「應
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 2 款有關責任業者扣抵其製
造或輸入之責任物之營業量或進口量所需之不在國內廢棄之證明文件,其
中責任物輸出或銷售至保稅區之出口報單、零稅率發票抵扣聯,得以經財
政部核可之其他證明文件代替之。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