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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5: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定稿或補正事項確認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0 月 1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綜字第0065773號公告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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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使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定稿及其
    補正事項確認作業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包括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
    估報告書、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政府政策
    評估說明書、環境影響調查、分析及因應對策等。

三、環境影響評估書件經本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審查通過後,開發單位依委員會決議事項提送補充、修正事項或環
    境影響評估書件定稿(以下簡稱書件),其經委員、專家學者或相關
    機關確認之作業規定如下:
(一)委員會幕僚作業單位函送、傳真書件或電子文件予委員、專家學者
      或相關機關。
(二)書件確認期限,依個案特性,以五至七日為限。
(三)書件未獲確認之後續補充、修正事項,其確認期限,依個案特性,
      每次以三至五日為限。
(四)委員、專家學者或相關機關未於上開確認期限內回覆意見,視同無
      意見,其期限屆滿後之回覆意見,亦不予處理。
(五)書件經開發單位三次補充、修正未獲確認,由專案小組召集人邀集
      與該確認事項有關委員、專家學者或相關機關召開會議確認有關事
      項。

四、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定稿經確認完成後,委員會幕僚作業單位應即簽報
    署長核定。

五、本要點經委員會決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