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4: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資源再生專業區污染防制作業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1 月 0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1080078373號函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資源回收再利用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  為防制資源再生專業區產生污染,特訂定本要點。

二  已運進大發或灣裡資源再生專業區 (以下簡稱大發或灣裡專業區) 之
    貨櫃,其廠商應於海關驗櫃之前一日,填具查驗申報書,並檢附加蓋
    廠商印鑑之報單影本及輸入許可證影本,送各該專業區內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廢棄物管理處大發或灣裡管制隊 (以下簡稱大發或灣裡管制隊
    ) 審驗。

三  進口 B23級廢五金之焚化 (或酸洗) 工廠,核章應附合格之酸洗 (或
    焚化) 工廠之代為處理該批廢五金申報酸洗 (或焚化) 之物質切結書
    ,但驗關前得檢具有處理能力之合格工廠同意代為處理之切結書,向
    進口核章處申請變更代處理工廠。

四  貨櫃驗櫃時經發現夾帶與原申請核章級別未符之廢五金,進口該貨櫃
    之工廠應於一個月內取得有處理能力工廠同意代為處理之切結書,向
    各該專業區管制隊辦理登記,但有自行處理能力之工廠不在此限。

五  大發及灣裡專業區內工廠或專業區外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濟部工
    業局會同認定合格之處理廢五金工廠,申請押運或外運前,應先檢具
    左列文件向各該專業區管制隊辦理印鑑卡:
 (一) 工廠及負責人印鑑。
 (二) 經濟部公司執照。
 (三) 臺灣省政府建設廳設立許可或工廠登記證。
    進口CCC七二○四‧四九‧一○‧○○-一以外貨品之廠商檢具經
    濟部國際貿易局廠商印鑑卡向各該專業區管制隊辦理印鑑卡。

六  申請廢五金押運程序如左:
 (一) 未經處理之進口廢五金:
      1 於押運前一日,應檢具押運申請書加蓋工廠印鑑之報關單影本及
        輸入許可證影本,向各該管制隊辦理初審。
      2 車輛裝妥廢五金後,應持磅單及押運清單 A,向該管制隊辦理複
        審,經加蓋准予押運及管制隊章後,並依規定之押運方式、時間
        及押運車輛行走路線,押運至目的地後,出示磅單,將押運清單
        第四聯交由管制隊人員簽章收執,始得卸貨。
 (二) 經處理後委託代為處理之廢五金依一、之 (二) 規定辦理,但改持
      押運清單 B。

七  大發或灣裡專業區內工廠須將廢五金加工處理至無污染性再生原料,
    並取得管制隊簽章認可之外運清單後,始得將貨品自大發或灣裡專業
    區外運。

八  申請貨品外運程序如左:
 (一) 由大發或灣裡專業區內工廠負責人填妥外運清單,向各該專業區之
      管制隊申請貨品外運,但進口CCC七二○四‧四九‧一○‧○○
      -一以外貨品之廠商並應檢具加蓋廠商印鑑之報關單影本及輸入許
      可證影本。
 (二) 載運貨品之車輛應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規定之查驗程序,出示外運
      清單,於接受各該專業區之管制隊人員查驗簽章後,駛至污染防制
      查驗站,經該查驗站之管制隊人員審核簽章,加蓋「已查驗准予外
      運」及管制隊章後,始可將貨品外運。

九  各該專業區內工廠欲申請以貨櫃裝運廢五金出口國外,應持出口外運
    申請單經各該管制隊審驗加鉛封後始得出區,其完成出口手續後一星
    期內應檢送出口外運申請單第三聯及經海關簽證之輸出許可證、裝貨
    單等有關證明資料向原出區之管制隊核銷。

十  自國內收購自產廢五金之工廠,應於各該專業區管制隊填報入區紀錄
    申請書,並將廢五金運入專業區內工廠處理。

十一  管制隊受理申請廢五金或貨品之外運、運入或押運作業,其收件、
      查驗時間,除例假日停止受理外,規定如左:
   (一) 外運、運入:
        1 星期一至星期五:八時卅分至十二時、十三時卅分至十六時四
          十分。
        2 星期六:八時卅分至十一時三十分。
   (二) 押運:
        1 星期一到星期五:九時至十一時、十四時至十六時。
        2 星期六:九時至十一時。

十二  工廠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廢五金進口核章,第一次停止三個
      月,第二次停止六個月,第三次停止九個月,第四次以上停止一年
      :
   (一) 自各該專業區押運廢五金至目的地前變更押運方式、時間、核定
        級別或車輛行走路線。但其變更有正當理由經向目的地管制隊報
        准者不在此限。
   (二) 外運受檢時,夾帶污染性廢五金或未經許可之有害事業廢棄物。
   (三) 未按時間檢送廢五金出口國外有關證明資料、未確實辦理出口或
        調包。

十三  工廠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廢五金進口核章一年及違規車輛停
      止入專業區作業一年。
   (一) 未經各專業區管制隊查驗,擅將廢五金貨品運至專業區外。
   (二) 抵運未至目的地前中途卸貨,經查獲。

十四  進口CCC七二○四‧四九‧一○‧○○-一廢五金以外貨品之廠
      商,未按時間向各該驗櫃專業區管制隊填報查驗申報書或有十二、
      之 (二) 及十三、之 (一) 情形者,移請有關單位處理。

十五  工廠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視其違規情形分別停止 A、B 級廢五金
      進口核章,第一次停止二個月,第二次停止四個月,第三次停止六
      個月,第四次以上停止一年:
   (一) 未按時間填報查驗申報書而驗櫃之廢五金工廠。
   (二) 進口貨櫃內廢五金級別與原申請核章內容不符,超過該貨櫃之廢
        五金總重量百分之十以上。
   (三) B23 級廢五金經加工處理後,無法處理之部分,未交付原申請核
        章之代處理工廠或經申請變更後之代處理工廠。
   (四) 未按時間內取得代處理工廠之切結書或未依切結書內容交付處理
        。

十六  專業區內工廠事業廢棄物盜運出區,經查獲者,停止廢五金進口核
      章一年。

十七  申請進口CCC七二○四‧四九‧一○‧○○-一廢五金以外貨品
      之廠商夾帶污染性廢五金進口者,移請有關單位處理。

十八  曾受停止進口核章之工廠,連續二年內未再受停止進口核章處分者
      ,或自國內收購自產廢五金,其數量達該廠半年處理量者,得向該
      專業區管制隊申請撤銷其原有違規紀錄一次。

十九  大發或灣裡專業區內設有酸洗、焚化或廢油收集設備之工廠,應每
      日將其處理或代處理之情形記錄,並作成月報表於每月五日前,將
      上月份之月報表送交各該專業區管制隊查核,未確實填報各項資料
      及未按時送交者視同該廠於該月份未處理,應自其下次核定之進口
      廢五金處理量中,扣除該月之處理量。

二十  大發或灣裡專業區內各工廠之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之有關規
      定處理。

二十一  大發或灣裡專業區內尚未取得工廠登記證者,其申請、查驗等作
        業及違規處分比照工廠辦理。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