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依「限制產品過度包裝」公告
事項十一規定,辦理同意文件之核發審查(以下簡稱個案審查),特
訂定本要點。
二、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本署或本署委託之專業機構申請核發同
意文件後,不受「限制產品過度包裝」公告事項七之限制:
(一)未依「限制產品過度包裝」公告事項七規定,更能避免過度包裝。
(二)未依「限制產品過度包裝」公告事項七規定,更有利於資源回收再
利用。
(三)已避免過度包裝,但仍無法符合「限制產品過度包裝」公告事項七
規定。
三、事業申請個案審查,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署或本署委託之專業機構提
出:
(一)申請書二份(如附件)。
(二)公司執照或商號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二份。
(三)本署或本署委託之檢驗機構核發之指定產品包裝檢驗報告影本二份
。
(四)「限制產品過度包裝」個案審查費繳費證明影本。
(五)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申請者,應檢附符合該規定之說明及
佐證資料各十二份;依第二點第三項規定申請者,應逐一依據下列
產品包裝設計考量面向,提具已避免過度包裝之說明及佐證資料各
十二份:
1.產品保護。
2.包裝材料製作。
3.產品填裝作業。
4.物流作業。
5.產品行銷。
6.消費者接受度。
7.產品標示。
8.產品安全。
9.相關法規。
10.其他。
四、本署或本署委託之專業機構受理個案審查,認為申請文件有欠缺者,
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申請人逾期未補正者,本署或其委託之
專業機構予以退件。
本署或本署委託之專業機構受理個案審查,應於文件齊備後六十日內
完成。
五、本署或本署委託之專業機構核發之同意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基本資料:事業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負責人身分證字號及地
址。
(二)同意內容:產品名稱、型號、規格及照片。
(三)本署或本署委託之檢驗機構核發之指定產品包裝檢驗報告編號。
(四)同意文件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