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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3: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委託民營技術顧問機構承辦「都市垃圾處理計畫」規劃、設計、監造工作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8 月 1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1080078373號函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廢棄物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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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凡依「都市垃圾處理計畫」設置垃圾處理場 (廠) ,委由民營技術顧
    問機構承辦規劃、設計、監造工作者,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  承辦前項工作之「民營技術顧問機構」應具備左列資格:
 (一) 機構:政府主管機關登記承辦有關廢棄物處理之規劃、設計、監造
      等工程技術服務之公司或事務所。
 (二) 負責人或專任主任技師應具備左列學經歷:
      1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
        上學校工科、環境科學、化學、生物、公共衛生相關科系畢業,
        並持有土木工程、環境工程或衛生工程之技師證書,及開業或執
        業執照 (主管機關公告核發截止日前可免送審)。
      2 三年以上 (專科者為五年) 之廢棄物處理規劃、設計或監造實際
        經驗,並持有證明文件。
      3 總工程經費 (不含土地款及相關機具設備費) 在新臺幣四千萬元
        以下者,得由具有一年以上 (專科者為三年) 之廢棄物處理規劃
        、設計、監造實際經驗,並持有證明文件者承辦。
 (三) 人員:應僱有左列之一專任人員至少三名:
      1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
        上學校工科、環境科學、化學、生物、公共衛生相關科系畢業,
        並具有一年以上 (專科者為三年) 之廢棄物處理規劃、設計或監
        造實際經驗,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2 持有環境工程或衛生工程之技師證書者。

三  委託民營技術顧問機構,應檢附該機構有關人員之學經歷證明,及營
    業執照、技師證書、開業或執業執照 (主管機關公告核發截止日前可
    免送審) 等證件影本及服務證明、職員名冊等,報經縣政府初核後轉
    報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署,由該處邀集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環境
    保護署及委託單位列席,會同審核,審核通過後,始得委託承承辦規
    劃、設計、監造等工作。總工程經費在新台幣四千萬元 (不含土地款
    及相關機具設備費) 以下者,逕報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核定後辦理
    。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