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一般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為含長期不易腐化成分及含有害物質成分
之一般廢棄物」、公告「廢鐵容器及廢鋁容器為不易清除、處理及含長期
不易腐化成分之一般廢棄物」、「修正本署 87 年 5 月 15 日(87)環
署廢字第 0030418 號公告『應回收清除處理之廢資訊物品種類、業者範
圍及其開始回收清除、處理日期』公告事項相關規定」、公告「第一批應
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供消費者投置之物品及容器商品販賣業者種類及規模」
及公告「製造、輸入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PET )材料製成之飲料、包裝
飲用水、調製食品容器業者及聚氯乙烯(PVC )材料製成之飲料、包裝飲
用水容器業者,應以回收獎勵金方式執行回收」,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
說 明:廢棄物清理法已歷多次修正,旨揭 5 案法規因情事變遷而無繼續適用必
要或已定有新規範之事項,爰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副 本:本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會、法規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