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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1 23: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戒檳班講習執行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3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毒字第1030020155號令
法規體系: 環境管理/公害陳情與督察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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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之隨地吐檳榔汁、檳榔渣規定者,應
依本辦法規定接受四小時之戒檳班講習。

第 3 條
戒檳班講習由處分機關辦理或委託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私
立醫療機構辦理。處分機關應於裁處時明確告知受處分人法規依據及應接
受戒檳班講習之時數。
戒檳班講習時間及地點,由處分機關指定之。

第 4 條
戒檳班講習課程內容,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依協助民
眾戒除嚼食檳榔惡習之需求規劃。

第 5 條
戒檳班講習授課人員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私立醫
療機構人員或具相關領域專長之專家、學者擔任;並得以播放影片或多媒
體簡報等方式進行。

第 6 條
處分機關應於戒檳班講習日十四日前將講習通知單(如附件一)送達受處
分人。

第 7 條
受處分人接獲戒檳班講習通知後,應攜帶講習通知單及國民身分證、駕駛
執照或健保卡正本,依指定時間及地點報到參加講習。

第 8 條
受處分人具正當理由無法依指定時間或地點接受戒檳班講習時,應於戒檳
班講習日四日前以書面(如附件二)檢附有關證明文件或其影本,向處分
機關申請變更講習時間或地點;經處分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完成申請變更
程序。
受處分人申請變更講習時間或地點,以一次為限。

第 9 條
處分機關同意變更講習時間後,應於三日內通知受處分人。
處分機關同意變更講習地點為不同直轄市、縣(市)者,由變更後所在地
之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局重新依第六條規定寄送戒檳班講習通知單
。

第 10 條
受處分人於戒檳班講習當日遲到或早退,視為未完成戒檳班講習,由處分
機關另行通知講習時間及地點。

第 11 條
處分機關依第八條同意變更講習地點後,變更講習地點為不同直轄市、縣
(市)者,須通知變更後之所在地環境保護局,完成案件移轉程序(流程
如附件三)。
申請異地戒檳班講習者,若該受處分人經通知未如期接受戒檳班講習者,
變更後之所在地環境保護局應將該案件移送回原處分機關,且不再接受其
申請異地戒檳班講習。

第 12 條
受處分人完成戒檳班講習,辦理講習之處分機關或受委託辦理講習之直轄
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私立醫療機構應給予證明文件(如附件四
)。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