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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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區別有害事業
廢棄物
特性標誌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9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5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60035782號公告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廢棄物清理
圖表附件:
附件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標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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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主 旨:公告修正「區別有害事業
廢棄物
特性標誌」。
依 據:事業
廢棄物
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四十五條。
公告事項:一、區別有害事業
廢棄物
特性標誌如附件。
二、本公告自公告日起實施。
三、本署八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環署廢字第四○九三五四號公告自本公告
實施日起停止適用。
四、本署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事業
廢棄物
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
設施標準(簡稱本標準),本標準修正施行前已設立之事業,對於本
公告規定應於本標準修正發布後一年內完成改善。事業於改善期限內
,免予處罰。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