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告事項:一、限制使用對象:
(一)公部門:於下列場所內以服務員工、師生、病患為目的,經營福利
社、合作社、餐廳或其他餐飲業務之機關、事業機構或民間業者。
1.政府部門:包含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軍事機關等。
2.國軍福利品供應站。
3.公立學校。
4.公立醫療院所。
(二)私立學校:係指於私立學校內,以服務員工、師生為目的,經營福
利社、合作社、餐廳或其他餐飲業務之私立學校或民間業者。
(三)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百貨公司業係指在同一場所提供多種商品
分部門零售者;購物中心係指結合購物、休閒、文化、娛樂、飲食
、展示及資訊等設施於一體者。凡在上開百貨公司業或購物中心場
所內從事販賣或餐飲業務之業者均屬之。
(四)量販店業:係指提供綜合商品批發或零售,結合倉儲與賣場一體者
。凡在上開量販店業場所內從事販賣或餐飲業務之業者均屬之。
(五)超級市場業:係指提供家庭日常用品、食品零售,並附生鮮及組合
料理食品者,包含以員工消費合作社或聯合社形態經營之業者。凡
在上開超級市場業場所內從事販賣或餐飲業務之業者均屬之。
(六)連鎖便利商店業:係指從事提供便利性商品如速食品、飲料、日常
用品及服務性商品,滿足顧客即刻所需,而以連鎖形態經營之行業
均屬之。
(七)連鎖速食店:係指從事提供便利性速食品,而以連鎖形態經營之行
業,且營業範圍於建築物內或由建築物內延伸至騎樓、人行道等公
共空間,且提供座位供顧客點叫後可在現場食用者。
(八)藥粧店、美粧店及藥局:
1.藥粧店係指從事藥品販賣零售且領有藥商許可執照之業者。
2.美粧店係指從事清潔用、保養用、彩粧用化粧品、香水、香皂、
沐浴乳、洗(潤)髮精、整髮劑、染髮劑之專賣零售店。
3.藥局係指藥師或藥劑生親自主持,執行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業
者。
(九)醫療器材行:係指經營醫療器材零售或租賃業務之業者。
(十)家電攝影、資訊及通訊設備零售業:
1.家用電器、攝影器材、照相器材等零售之業者。
2.資訊及通訊設備之專賣零售店,係指從事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軟
體、遊樂器、通訊設備、視聽設備等零售之業者。
(十一)書籍及文具零售業:係指從事書籍、雜誌、報紙及文具專賣之業
者。
(十二)洗衣店業:係指從事衣物、毛巾、床單、地毯、皮衣及其他紡織
製品等洗濯、熨燙,且直接服務消費者之業者。
(十三)飲料店業:係指從事現場製作茶、咖啡、冷熱飲、酒精飲料、水
果或冰品等販售供應顧客飲用之茶飲店、咖啡店、冷熱飲店及冰
果店之業者。
(十四)西點麵包店業:係指從事烘焙麵包、西點、蛋糕、餅乾等食品之
零售業者。
二、限制使用之實施方式:
(一)本公告所稱購物用塑膠袋,係指提供消費者裝提其購買商品所需之
塑膠袋。
(二)限制使用對象不得免費提供經由吹膜、壓延或擠壓加工成型之購物
用塑膠袋,且購物用塑膠袋之售價不得內含於消費者所購買之商品
中。
(三)以下列方式提供之塑膠袋不在限制使用範圍內:
1.包裝成商品形式陳列於貨架供選購者。
2.直接盛裝魚類、肉類、蔬果等生鮮商品或食品者。
3.工廠用於包裝其產品者。
4.盛裝醫療院所之藥品者。
5.直接盛裝藥品之藥袋。
三、限制使用對象提供購物用塑膠袋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採隨袋徵收地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得限制量販店業、超級市場業及連鎖便利商店業之購物用塑膠袋
應為兩用袋,購物使用後,應做為專用垃圾袋使用。其執行方式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定之。
(二)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身分證明文件,進入限制使用場所,檢查購物
用塑膠袋之運作情形,並要求提供最近三個月內之消費人次數與購
物用塑膠袋使用數量,限制使用對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四、違反本公告之處罰:
(一)公告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違反本公告
規定者,第一次先施以勸導(勸導單格式如附件);第二次及其後
違反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處罰。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違反本公告規定者,依廢棄物清
理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