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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3:5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研究與技術提昇補(捐)助計畫申請作業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8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土字第1000074768A號函
法規體系: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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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稱本署)為鼓勵國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
    相關機構及學術研究單位進行土壤及地下水之污染調查、評估及整治
    復育等技術研發工作,以落實提昇本土化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業
    務發展與推動,特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研究與技術提昇補(捐)助
    計畫(以下稱本計畫)申請作業,相關申請方式與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

二、作業依據:
    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十款規定辦理,計畫
    經費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三、指定範疇:
    本計畫研究主題應符合本署施政計畫及業務發展需要,並以每年度本
    署公告指定之研發策略總體規劃大綱為研究主題(公告網址:http:/
    /sgw.epa.gov.tw/public);本計畫係以引進國外、研發本土化之技
    術或設備運用於現地進行試驗實作者,另稱現地試驗計畫。

四、資格條件:
(一)申請單位須為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立研究機構及財團法人學術
      研究機構。
(二)申請單位之計畫主持人同一時間(計畫之執行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
      上者)接受本署之勞務委託或專案研究不得超過二項。

五、申請方式︰
(一)申請單位應於本署公告期限,於本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
      理會網站(http://sgw.epa.gov.tw/public)下載,備妥下列書面
      資料提出申請:
      1.計畫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計畫基本資料表。
     (2)計畫摘要。
     (3)計畫目的(需說明計畫之背景、目的、重要性、國內外相關執
          行情形及註明重要參考文獻;其為現地試驗計畫另應說明現地
          試驗規模)。
     (4)研究方法及步驟(現地試驗計畫需提出現地規模)。
     (5)研究預期效益及績效指標(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KPI
          )。
     (6)研究進度及預期完成之工作項目。
     (7)污染防治及場址衛生安全措施(現地試驗計畫需提出)。
     (8)主要研究人力及執行團隊學經歷說明書(附件二)。
     (9)研究經費預估(包括研究人事費、耗材性器材及藥品費用、其
          他研究有關費用及貴重儀器使用中心之使用費用等)。
      2.法人登記及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3.納稅或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政府機關或國內學校、公立研究機
        構免提報納稅證明文件)。
      4.近幾年國、內外與申請計畫類似之研究或現地試驗計畫書面資料
        。
      5.申請現地試驗計畫者,另應提出下列文件:
     (1)現地試驗場址土地使用同意書(附件三)。
     (2)現地試驗場址所在地主管機關同意函。
(二)申請單位應於本計畫申請系統完成線上申請作業,並將書面資料於
      本署規定之期限內送達本署(10042 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八十
      三號),逾期送達者不予受理。
(三)本計畫提供全額或部分補(捐)助;本計畫申請金額之上限,依本
      署每年通過之預算進行分配。
(四)現地試驗計畫之申請注意事項:
      1.現地試驗計畫僅限於現地場址調查及整治之作業。
      2.現地試驗計畫須於列管場址,惟不得隸屬於列管場址污染改善或
        控制、整治計畫之一部分。由於現地試驗計畫執行期間可能影響
        該場址污染改善計畫或控制、整治計畫之執行,應先取得所在地
        主管機關同意及土地所有人土地使用同意書。
      3.現地試驗計畫場址不得為無主場址。
      4.現地試驗計畫因執行不當,致現地試驗場址二次污染或污染擴散
        者,其責任由申請單位負責,本署得立即撤銷補助,並追回補助
        款。

六、審查方式:
    本署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審查;其審查作業流程參見圖一。
(一)初審:
      由本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針對申請單位資格及計畫
      申請書之研究主題、研究經費、內容進行初步審查,並提出建議。
(二)複審:
      1.由本署邀集專家學者針對初審結果進行複審。
      2.專家學者針對計畫申請書之計畫主題重要性與創新性、研究內容
        與方法可行性、預期完成之項目與成果,及執行團隊研究表現與
        執行計畫能力進行審查,並就各項經費配置之合理性提出相關建
        議。
      3.申請單位應於接獲本署通知七日內依審查意見提送修正報告。
      4.本署參酌專家學者建議之優先順序及經費,辦理相關行政程序後
        核定本計畫。

七、計畫執行與管考:
    經本署核定之計畫申請單位(以下稱執行單位),執行期間應遵守下
    列規定:
(一)本署得隨時派員抽查本計畫辦理情形,執行單位不得拒絕。
(二)本計畫執行期間,執行單位應按季至申請系統登錄每季進度報告及
      經費支用情形;本計畫執行滿六個月繳交期中書面報告一式十五份
      ,報告書至少二十頁,並以不超過一百頁為原則;執行單位應於本
      計畫結束前一個月提交期末報告書,並應出席本署所召開之審查會
      議或技術發表會。
(三)期中審查結果為修正後再審者,應於本署通知二週內依審查意見提
      送修正報告,修正以一次為限。
(四)執行單位若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使無法繼續執行或無法達成預期目
      標之情形,本署得終止該研究計畫。
(五)本計畫執行期間,執行單位有下列情形,本署得廢止計畫及追繳已
      領之補(捐)助款:
      1.拒絕中央主管機關查核,或查核後經要求改善而不予改善。
      2.執行進度或經費動支落後,且未能改善。
      3.計畫執行項目不符規定或未依核定計畫內容實施者。
      4.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經費、虛偽浮報或有其他違背法令之行
        為等情事。
      5.執行單位未依規定辦理經費結案或繳交研究成果報告者,自廢止
        日起三年內,不得向本署再申請補(捐)助計畫。
      6.現地試驗計畫執行不當,造成場址二次污染或污染擴散等情事。
(六)執行單位之計畫主持人因服務機關(構)變更,需在新任職機關(
      構)繼續執行本計畫者,應由原任職機關(構)檢附新任職機關(
      構)之聘函影本、原任職及新任職機關(構)之同意函向本署申請
      變更,經本署同意與原任職機關(構)終止補(捐)助關係,於本
      署重新核定新任職機關(構)之補(捐)助計畫後,始得至新任職
      機關(構)繼續執行。

八、補(捐)助之經費核發、核銷程序與結案
(一)計畫補(捐)助之經費核撥、核銷程序與結案事宜,依本署核定通
      知函規定辦理;其處理程序如下:
      1.經費核撥與核銷程序︰
        經費之核撥與核銷事宜分三次進行:第一次應於計畫執行一個月
        後,執行單位檢具領據核撥總經費百分之二十;第二次於期中報
        告經本署認可後,檢具領據、原始憑證及經費支用狀況表核撥總
        經費百分之三十;第三次於計畫經本署同意結案後,檢具原始憑
        證、經費支用狀況表核撥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2.結案︰
     (1)本計畫經本署核准確認符合計畫申請書研提之預期成果效益後
          結案。
     (2)經費支用狀況表(附件四)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
          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3)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繳回本署。

九、智慧財產權及研究、技術發表之相關規定:
(一)智慧財產權︰
      1.執行單位於本計畫執行中及完成後,對與計畫執行有關資料有保
        密之義務。未經本署書面同意,不得將與研究計畫有關之任何文
        件資料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者。
      2.執行單位保證於執行本計畫工作時,絕無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情
        事。
      3.本計畫研究成果之歸屬,依智慧財產權相關之法令規定辦理。關
        於執行計畫所獲得之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或研究成果,其著
        作人格權歸執行單位所有,著作財產權與研究成果歸本署所有。
      4.執行單位於本計畫之約定義務未完成前,非經本署書面同意或許
        可,不得實施本計畫之研發成果或以本署名義公開。
      5.專利申請部分,概由執行單位提出,其專利權歸本署所有。專利
        申請所衍生之相關費用包括申請規費、經核准後之證書費及專利
        年費,由本署支付。
      6.未來研發成果如經廠商提出技術轉移意願,本署將針對研發成果
        作價,訂定權利金金額並辦理技術移轉作業。
      7.技術轉移所得權利金及衍生利益金,由計畫主持人、執行單位及
        本署依下列比率約定分配:
     (1)計畫主持人: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四十五(如計畫主持人、發
          明人及創作人為多人,則依其約定比率分配)。
     (2)執行單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
     (3)本署:百分之五十,並應全數撥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
          。
(二)本計畫完成後經本署同意,於加註「由行政院環保署土壤及地下水
      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補(捐)助辦理」後,得以下列方式發表︰
      1.參與本署舉辦或協辦之研究成果發表會。
      2.由執行單位於國內外學術性研討會上發表。
      3.由執行單位以論文形式發表於國內外學術性期刊。
(三)執行單位依上述方式完成成果發表者,於新年度計畫申請時,本署
      將於「執行團隊研究表現」項目中予以加分。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