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環保署) 為統籌規劃、分工、協調與推
動全國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事宜,特設置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小組 (
以下簡稱本小組) 。
二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查所轄事業之一般事業廢棄物種類、數量之
協調與確認事宜。
(二) 一般事業廢棄物現有處理及最終處置設施處理能量調查、評估之協
調事宜。
(三) 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處理及最終處置設施之統籌規劃、分工、協調與
推動事宜。
(四) 一般廢棄物處理及最終處置設施合併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之統籌規
劃事宜。
(五) 處理及最終處置設施用地取得及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或土地變更編定
之協調事宜。
(六) 處理及最終處置設施設置涉及相關法令之協調事宜。
(七) 排除各種非理性抗爭之協調事宜。
(八) 其他有關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及最終處置之協調事宜。
三 本小組組織如下:
(一)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環保署署長指定副署長一人兼任之;副召
集人三人,由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處長、垃圾資源回收廠興建工程
處處長、中部辦公室主任兼任之;執行秘書一人,由環保署廢棄物
管理處副處長兼任之。
(二) 本小組置委員十六至十八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執行秘書為當
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下列相關機關指派業務主管及環保署遴聘之
專家學者擔任之:
1 經濟部代表一人。
2 內政部代表一人。
3 國防部代表一人。
4 財政部代表一人。
5 教育部代表一人。
6 行政院衛生署代表一人。
7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一人。
8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代表一人。
9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代表一人。
10 專家學者二至四人。
(三) 本小組由執行秘書綜理事務,所需幕僚作業由環保署廢棄物管理
處成立專責單位負責辦理,置組長二人及所屬工作人員八人,由
環保署及附屬機關現職人員派兼之。
四 本小組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召開會議;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團
體派員列席。
五 本小組決議事項,分送各有關機關執行。
六 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出席會議之專家學者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
席費或交通費。
七 本小組專責單位所需人員,其職稱及員額另以編組表定之。
八 本小組所需經費,由環保署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