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緣起
近日旗山溪棄置廢溶劑事件,污染了河川及高屏地區的飲用水源,造
成兩百萬人飲用水水質受影響,突顯國內河川保育及事業廢棄物處理
解決之迫切。事業廢棄物處理問題之解決,除環保機關與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外,與其他各部會之業務均息息相關,事業廢棄物處理問題
需所有有關機關共同配合與通力合作,始能克竟其功,例如:檢調機
關對於刑事部分違法案件之積極發掘、追查,以排除不肖民眾及業者
僥倖心理、地政及工業區主管機關對阻礙處理設施的僵化法令應予修
正,以增加廢棄物處理用地、人事機關適時給予人力支持,使廢棄物
妥善處理所需人力有效獲得補充、主管機關則應對事業廢棄物處理予
以必要之支出。惟有各相關機關均能重視事業廢棄物處理問題的重要
性,並排除各自本位主義,事業廢棄物之處理問題方可真正獲得解決
。
為了防止類似嚴重污染事件再度發生,應從政策面、管理面及執行面
強化事業廢棄物管理機制,並亟待環保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積
極設置相關清除處理設施,期能化危機為轉機,還給國人一個乾淨、
整潔、舒適的生活環境。
貳、現況說明
廢棄物大致可分為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二大類,在一般廢棄物方
面,環保機關本於法律規定,投資超過千餘億元新臺幣,建立相關清
除處理設施,清除處理系統已大致完備;而在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廢
棄物清理法修正之前,事業廢棄物之清理係由事業機構自行設法,政
府並未積極介入,環保署雖積極輔導民營代清除處理業的成立與運作
,但因業者間惡性競爭及違規處罰過輕,導致事業廢棄物到處流竄。
直至廢棄物清理法修正後,由於明列刑責及造成污染之連帶責任,亦
賦予有強制上網申報之法源依據,稽查及管制機制更為強化,使得事
業廢棄物處理設施不足之窘境益發突顯,亟需有效解決。
參、目標
一、民國九十年六月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所轄事業之事業廢棄物質
量調查,並預估未來十年(九十年至九十九年)之廢棄物種類及質量
。
二、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事業廢棄物應變貯存設
施之設置。
三、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事業廢棄物處理處置
設施之設置,達成妥善清理事業廢棄物,杜絕污染事件。
肆、基本政策
一、強化事業廢棄物源頭管理及流向追蹤,確實掌握事業廢棄物的質與量
。
二、加強事業廢棄物的稽查管制,防止環境犯罪與非法棄置。
三、一般事業廢棄物由環保署負責整合、協調、監督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推動,提供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之餘裕量,協助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
。
四、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處理及最終處置設施之規劃設置,由經濟部(工業
局)負責統籌規劃、分工協調與推動,並將現有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已規劃進行之處理設施及最終處置設施併入考量。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應提具體計畫積極自行或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理設施及應變貯存設
施。
五、現已規劃完成及進行中之處理設施,應積極加速進行。
六、排除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設置及營運障礙,鼓勵民間參與投資。
伍、短期措施
一、環保署已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成立「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加
強事業單位申報資料之勾稽比對,並加強稽查工作,避免棄置事件發
生。
二、由環保署協助輔導合法業者申請廢有機溶劑處理項目或變更增加廢有
機溶劑處理量,並加速審查。
三、由環保署協調國科會協助目前新竹科學園區產生的廢有機溶劑委由彰
濱工業區內油源股份有限公司貯存。
四、由經濟部工業局研擬水泥窯、鋼鐵業高爐使用廢溶劑作為輔助燃料認
定原則,並由環保署依法許可為事業廢棄物之處理方式,協調水泥業
者、鋼鐵業者以廢有機溶劑作為輔助燃料,以協助解決廢有機溶劑去
處的問題。
五、由環保署協調一般廢棄物焚化爐提供餘裕量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
六、一般廢棄物焚化爐得併燒一般事業廢棄物。
七、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內政部修正相關法規,簡化事業廢棄物處理
設施用地變更流程及時程(一個月內),提高投資意願。
八、環保署辦理加強事業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再利用(一)檢討已公告之事
業廢棄物再利用類別:重新檢討已公告十五項再利用類別及管理方式
,除簡化一般事業廢棄物申請再利用審核程序外,依再利用科技成熟
程度開放多元性用途類別,並強化防範規定。
(二)擴大公告再利用類別項目:協調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商增列公
告再利用之類別,包括石材廢料、生物污泥等計十八種,並已於八
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完成公告。
(三)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強資源化或再利用產品之用途管理,避
免廢棄物未妥善再利用因而造成環境之危害。
九、修正廢棄物清理法(一)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種類、數量、許可、許
可期限、廢止、紀錄、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
之。
(二)因天然災害、重大事故或其他急迫之情事,致現有廢棄物貯存、回
收、清除、處理設施能量不足,而有污染環境或影響人體健康之虞
時,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指定
廢棄物緊急清理之方法、設施、處所及其期限,不受相關規定之限
制。
(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特定地區之事業,應將其事業
廢棄物,送至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或輔導設置之事業廢棄物
處理設施處理。
十、加強醫療廢棄物之處理(一)由衛生署督促尚未取得第二類廢棄物處
理機構許可之醫療院所廢棄物焚化爐儘速提出操作許可申請。
(二)由衛生署輔導未能維持正常運作之醫院焚化爐恢復正常運作,並依
法提供餘裕容量協助處理廢棄物。
(三)強化共同處理體系,衛生署依「推動醫療廢棄物處理體系輔導要點
」輔導設立六家醫療廢棄物共同(聯合)處理體系,惟配套之管理
輔導辦法則仍未訂定,請衛生署儘速訂定醫療廢棄物共同處理機構
管理輔導辦法,以落實共同(聯合)處理體系之管理。
(四)執行醫療廢棄物緊急應變工作:延長廢棄物貯存時間、同意高溫高
壓滅菌後之非臟器類感染性事業廢棄物併入一般廢棄物焚化設施焚
化、協調及調度醫療院所之處理設施。
陸、策略及具體措施
柒、組織分工
一、成立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小組:由環保署負責整合、協調、監督各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辦理,其設置要點如附件一。
二、成立特殊事業廢棄物處理小組:由經濟部負責召集、協調規劃設置事
業廢棄物處理及處置設施,其設置要點如附件二。
三、成立緊急事業廢棄物事件應變處理小組:由環保署負責召集事件相關
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調、解決處理方式,其設置要點如附件三。
捌、經費需求本方案各機關所需經費循預算程序自行編列。
玖、管考本方案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辦理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