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0:20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廢鉛蓄電池處理業於登記後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八條第六項所訂辦法取得受補貼機構資格施行日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0990120071號令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應回收廢棄物管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全文內容: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日修正發布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
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條文,指定公告廢鉛蓄電池處理業於登記後應依廢
棄物清理法第十八條第六項所訂辦法取得受補貼機構資格,定自中華民國
一百年四月一日施行,並廢止本署九十九年四月六日環署基字○九九○○
二九二七六D 號令,自即日起生效。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