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八條、第十一條及第四十四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一、公告毒性化學物質及其管制濃度與分級運作量如附表一及附件一。本
公告所稱毒性化學物質指附表一所列化學物質重量百分比含量達管制
濃度以上之物質。
二、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禁止運作事項一覽表如附表二。
三、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得使用用途一覽表如附表三。
四、運作人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前已使用者,應依附表四
之規定,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相關事項。
五、下列法律已管制之物質或物品,不受本法之管制:農藥管理法、肥料
管理法、飼料管理法、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藥事法、醫療器材管理法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菸害防制法、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石油管理法、天然氣事業法
、原子能法、游離輻射防護法、空氣污染防制法、環境用藥管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及商品檢驗法。
六、下列物質或物品,不受本法之管制:
(一)含列管鉻化物,因添加膠著劑,呈現膠結膠狀、乳懸狀之製成品。
(二)製造醫藥之靈丹及製造農藥之蓋普丹。
(三)含汞之日光燈、螢光燈、高壓汞燈、開關及繼電器、溫度計、壓力
計、氣壓計、濕度計、血壓計、液體比重計及其他製成品。
(四)含鎘之電視顯像管、鎘蒸氣燈之電極、鎘電池之極板、整流器、半
導體及其他製成品。
(五)使用鄰苯二甲酸酯類、壬基酚、壬基酚聚乙氧基醇、雙酚 A 作為
添加劑,且經固化在正常使用狀況下不會造成環境危害。
(六)含 50% 以下鄰苯二甲酸二乙酯之香精及其製成品。
七、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應妥善管理毒性化學物質,不得短少。
八、貯存毒性化學物質應採用不排放、不洩漏之密閉式堅固容器、包裝,
並置於陰涼乾燥處所,貯存場所應有專人妥善管理。
九、石綿之貯存場所須為密閉場所,貯存時應採用足以防止飛散及流失之
容器盛裝。
十、醫療院所使用環氧乙烷作為醫療器材消毒用途或甲醛作為固定防腐、
消毒用途者,得貯存於運作場所內。不受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
記核可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之限制。
十一、多氯聯苯、光氣、異氰酸甲酯、氯、1,3-丁二烯、氯乙烯、氰化氫
、氯乙烷、溴乙烯、氟及磷化氫等毒性化學物質,不得貯存於住宅
區或商業區。
十二、含多氯聯苯之電容器或變壓器,停止使用者應聲明廢棄,並依規定
處理。
十三、使用 4,4'-亞甲雙(2-氯苯胺)之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供防水及
舖面施工用之運作場所,應於完成該毒性化學物質運送表單申報後
,始得施工。該場所之使用、貯存免取得登記備查文件或核可文件
,並免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施工場所該毒性化學物質登記號碼
統一定為 067-00-00001 。
十四、毒性化學物質標準檢驗方法,有國家標準者,依國家標準;未訂國
家標準者,可採用下列來源之檢測方法:
(一)環境檢測標準方法(NIEA)。
(二)美國環保署公告方法(USEPA) 。
(三)美國公共衛生協會之水質及廢水標準方法(APHA)。
(四)日本工業規格協會之日本工業標準(JIS) 。
(五)美國材料試驗協會之方法(ASTM)。
(六)國際公定分析化學家協會之標準方法(AOAC)。
(七)國際標準組織之標準測定方法(ISO) 。
(八)歐盟認可之檢測方法。
十五、運作孔雀綠、順丁烯二酸、順丁烯二酸酐、對位乙氧基苯脲、溴酸
鉀、富馬酸二甲酯、芐基紫、皂黃、玫瑰紅 B、二甲基黃、甲醛次
硫酸氫鈉、三聚氰胺、α- 苯並吡喃酮,除依「毒性化學物質標示
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外,並於容器或外包裝明顯處依
下列規定為之:
(一)以中文記明「禁止用於食品」。
(二)標示面積不得小於該容器或外包裝面積百分之三十五。
(三)標示文字顏色與底色互為對比。
十六、運作蘇丹 1 號、蘇丹 2 號、蘇丹 3 號、蘇丹 4 號、蘇丹紅
G 、蘇丹橙 G、蘇丹黑 B、蘇丹紅 7B 、二乙基黃、王金黃(塊黃
)、鹽基性芥黃、紅色2號、氮紅、橘色2號,除依毒性化學物質標
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外,並於容器或外包裝明顯處依
下列規定為之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以中文記明「禁止用於食品及飼料」。
(二)標示面積不得小於該容器或外包裝面積百分之三十五。
(三)標示文字顏色與底色互為對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