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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4 16: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教育認證審查小組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委員遴選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2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環部研字第1125102868號函
法規體系: 國家環境研究/環保人員訓練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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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遴選具有環境教育相關學術專
    長及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擔任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
    境教育認證審查小組委員(以下簡稱認證小組委員),特訂定本原則
    。

二、本署為辦理上述認證小組委員之遴選,得成立遴選小組,由副署長一
    人為召集人,並由相關專家學者七人及機關代表七人組成;機關代表
    如下:
(一)教育部。
(二)內政部。
(三)經濟部。
(四)文化部。
(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六)原住民族委員會。
(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三、認證小組委員須具備環境教育或認證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並符
    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國內大專院校環境教育或認證相關專長領域助理教授(含)以
      上。
(二)曾任學術研究機構環境教育或認證相關專長領域副研究員(含)以
      上。
(三)曾任民間團體環境教育或認證相關專長領域,滿六年(含)以上且
      表現優異者。
(四)長期擔任環境教育志工卓有績效,並獲中央機關獎勵者。
(五)曾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或教師,且環境教育表現優異並獲中央
      機關獎勵者。
    前項各類資格均須檢附相關著作、資歷、績優或獲獎等證明文件一份
    ,著作部分影印封面即可。

四、認證小組委員之專長領域屬性分類如下:
(一)學校及社會環境教育。
(二)氣候變遷。
(三)災害防救。
(四)自然保育。
(五)公害防治。
(六)環境資源管理。
(七)文化保存。
(八)社區參與。
(九)財務及經營管理。
(十)法律。
    上述各專長領域委員之人數應力求均衡,以每一項專長遴選出至多六
    位,合計最多六十位列入候選名單,由本署署長從候選名單中勾選十
    七位認證小組委員。另每一專長領域勾選三位候補委員,該類專長領
    域委員出缺時則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

五、遴選小組應公開接受各界推薦,推薦表如附件。公開接受推薦人選應
    於規定期限內送件,逾期者不予受理,資格不符或資料不齊,經限期
    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亦不予受理。

六、遴選小組應就所推薦之人選辦理遴選,其中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
    分之一列入候選認證小組委員名單。

七、遴選小組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始得決議;除機關代表外,遴選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八、遴選小組委員不得同時列入被推薦人選。

九、遴選小組於完成遴選後即解散。

十、遴選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署外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審查費
    。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