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管制目的:改善水污染,確保水資源之清潔,以維護生活環境,增進
國民健康。
二、水污染管制區範圍:十八條河川各主支流之集水區域,其所屬行政區
域如附表一所列。
三、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如附表二。
四、主管機關指定之沿岸規定距離:
(一)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沿岸規定距離係指河川管
理辦法第六條定義之河川區域。
(二)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沿岸規定距離係指兩堤之
間水流行經或可能行經或尋常洪水達到地區內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