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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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工業區之開發,其位於非都市土地,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申請工業區編定者,應從其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9 月 0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89 年 05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89)環署綜字第0028651號公告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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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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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主 旨:公告工業區之開發,其位於非都市土地,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申請工業區
編定者,應從其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依 據:一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一款。
二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三十二條。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