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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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環境用藥禁止含有之成分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4 月 2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毒字第0950043349號公告
法規體系:
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用藥管理
圖表附件:
附件 環境用藥禁止含有之成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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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主 旨:公告「環境用藥禁止含有之成分」。
依 據: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七條。
公告事項:一、訂定「環境用藥禁止含有之成分」(如附件)。
二、本署八十七年四月二十日(八十七)環署毒字第○○二三二九九號公
告「環境用藥禁止含有之成分」及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八十七
)環署毒字第○○七九○五○號公告「百滅寧順反異構物比為 40 :
60 者,為禁用之環境用藥成分」自本公告日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