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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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氣態二氧化氯為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7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毒字第0950052513號公告
法規體系:
水質保護/飲用水管理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訂定總說明及逐項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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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依 據: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藥劑編號:○二○。
二、藥劑名稱:
(一)中文名稱:氣態二氧化氯。
(二)英文名稱:Gaseous Chlorine Dioxide。
三、化學式:ClO2。
四、最大添加劑量:一‧四 mg/L ;最大殘餘量:○‧七 mg/L ;亞氯酸
根濃度限值:一‧○ mg/L 。
五、其他事項依本署公告之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一般規定事項辦理。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