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臺灣地區沿海水區範圍及水體分類。
依 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六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 確保水資源之清潔,以維護生活環境。
二 水區範圍:臺灣本島及澎湖群島、蘭嶼、綠島等離島,由海岸向外延
伸之領海範圍。
三 水體分類:依據海域之最佳用途,涵容能力及水質現況,訂定本區內
之海域水體分類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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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範圍 │水體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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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鼻頭角向彭佳嶼延伸線至高屏溪口向琉球嶼延伸線間│甲 │
│海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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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屏溪口向琉球嶼延伸線至曾文溪口向西延伸線間海│乙 │
│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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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文溪口向西延伸線至王功漁港向西延伸線間海域 │甲 │
├───────────────────────┼────┤
│王功漁港向西延伸線至鼻頭角向彭佳嶼延伸線間海域│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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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島海域 │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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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在右列之一海域水體內之河川、區域排水出海口或廢水管│
│ 線排放口出口半徑二公里之範圍內之水體得列為次一級之│
│ 水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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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原行政院衛生署 75.2.4.衛署環字第五七五七五五號公告自即日起停
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