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水污染防治各項許(認)可條件之有關規定,應主動公開。
二、下列涉及施政計畫、公務統計及統計調查,業務統計應主動公開。
(一)已審核通過之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
(二)已核定之水污染事件緊急應變之應變等級判定與應變流程。
(三)年度核定之各行業事業定期檢測申報及排放許可污染排放污染統計
量。
(四)年度核定之各行業事業稽查處分統計資料。
三、下列涉及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者,不予公開。
(一)污染源稽查、處分、檢測資料。
(二)檢舉案件內容。
(三)稽查管理資料。
(四)稽查督察紀錄、告發單、採樣檢驗報告、陳情案件受理及處理情形
相關紀錄。
(五)其他涉及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者。
四、下列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或公務機密者,不予公開。但法令另有
規定、對公益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廠商申請污染源補助案件資料。
(二)污染源事業資料、管制對象之詳細地址、經營內容。
(三)環境工程技師、專責人員個人資料。
(四)人民申請案申請書表及附件內容,審理過程相關紀錄。
(五)事業排放許可、定期檢測申報、稽查管制等個別事業資料。
(六)其他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或公務機密者。
五、其他依法規規定應限制公開或提供者,不予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