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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3: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降低車用液化石油氣售價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2 月 3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0920001768號函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移動源空污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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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鼓勵民眾使用液化石油氣 (以
    下簡稱 LPG) 作為車用燃料,以減少空氣污染排放,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款申請人資格:
    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加氣業務之加氣站、加油站或瓦斯分
    裝廠,並依法辦妥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營業登記證者 (以下簡稱加氣業
    者) 。

三  補助氣價條件:
 (一) 充填 LPG  之車輛須為合法 LPG  車。
 (二) 補助款須完全反應於 LPG  售價上。

四  前條所稱合法 LPG  車,係指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 車輛行車執照之使用燃料登記欄位有 LPG  之登記者。
 (二) 車輛行車執照未逾有效期限,或逾期日數尚未達三十日者 (以加氣
      日期為計算基準) 。
 (三) 車輛已按行車執照上指定日期進行定期檢驗,或逾定檢日期尚未達
      一百八十日者 (以加氣日期為計算基準) 。

五  補助期間:
    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因空氣污染防制
    基金預算不足時,即停止補助。補助期限屆滿後,本署得視實際情況
    決定是否延長補助期限。

六  補助金額
 (一) 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年九月三十一日止,每公升車用 LPG
      最高補助新台幣二元。
 (二) 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每公升車用 LPG
      最高補助新台幣三元。
 (三) 補助金額核算公式 (單位:元) 如下:X = (A-B) - (C-D)
      X :補助金額
      A :本要點實施日前 LPG  販售價格,依據既存加氣業者提供之售
          貨發票資料核定為每公升十一元。
      B :本要點實施日前 LPG  購買價格,依據供氣業者提供之售貨發
          票資料核定為每公升六‧五元。
      C :本要點實施且加氣業者實際降價日起之 LPG  販售價格。
      D :本要點實施且加氣業者實際降價日起之 LPG  購買價格。
    若 X  大於或等於最高補助金額,則每公升以最高補助金額補助;若
    X 小於最高補助金額,則每公升補助新台幣 X  元。車用 LPG  每公
    升轉換為公斤之轉換係數為 0.543  。

七  申請程序:
 (一) 加氣者應於每月三十日前向本署或本署委託代辦之機構提出前一個
      月之補助款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 申請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
      1 申請表 (格式如附表一) 。
      2 加氣業務經營許可證及營利事業證或營業登記證影本 (未有變動
        者,於第一次申請補助款時檢附即可) 。
      3 月發氣量統計報表 (格式如附表二) 、各車每月加氣統計報表 (
        格式如附表三) 、營業日報表 (格式如附表四) 及上述報表之電
        子檔。
 (三) 經本署審查通過後撥款。

八  查核:
 (一) 本署得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對加氣業者之補助申請資料進行不定期
      查核。
 (二) 加氣業者應留存前條申請文件影本,並將加氣車輛行照影本及售氣
      發票 (或影本) 逐車整理備查。
 (三) 違反本要點各項規定者,本署得視情節追還已核發之補助款或停止
      補助。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