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有效推動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為
車用燃料,以補助業者設置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之方式,促使加氣
站普及設置,提高使用液化石油氣之意願,以減少車輛污染排放,改
善空氣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
已獲得加氣站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並依法辦妥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營業登
記證之業者。
三 補助期間:
自公告日起至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止。惟如因空氣污染防制費,
停止徵收,預算不足時即停止補助。
四 申請期間:
(一) 本要點實施前已取得核准經營文件之加氣站,應於公告日起六個月
內申請補助。
(二) 本要點實施後始得取得核准經營文件之加氣站,應於補助期間內申
請補助。
五 補助順序:
依業者申請順序審核撥款,如年度預算不敷支應,致當年度未獲得補
助者,保留至下一會計年度優先核撥;惟至八十八會計年度所列預算
用完為止。
六 補助標準:
同一液化石油氣加氣站申請補助以一次為限,其補助額度如次:
(一) 儲氣槽容量合計未滿二十立方公尺者,每站補助新台幣三百萬元。
(二) 儲氣槽容量合計二十立方公尺以上未滿四十立方公尺者,每站補助
新台幣五百萬元。
(三) 儲氣槽容量合計四十立方公尺以上者,每站補助新台幣七百萬元。
七 申請程序:
(一) 設置加氣站之業者應檢具左列文件,向本署申請補助:
1 申請表 (如附件一格式) 。
2 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核准經營文件影本。
3 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營業登記證影本。
4 儲氣槽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5 其他經本署指定之文件。
(二) 經本署查核符合後,由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補助。
八 本要點經公告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