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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2: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石綿製造許可證審查要項「衛生防護要件及緊急防治措施」之詳細審查內容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6 月 2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毒字第0920004077號函
法規體系: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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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製造或處置石綿之作業場所之地板及牆壁,應以不浸透性材料構築,
    且應易於用水清洗之構造。(特化第二十四條)

二、散布有石綿之室內作業場所,應設置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特
    化第十六條、粉塵第六條)

三、局部排氣裝置應依下列有關規定設置:
    氣罩應置於每一粉塵發生源,如為外裝式氣罩或接收式氣罩,則應接
    近各該發生源設置。(特化第十七條、粉塵第七條)

四、製造、處置石綿之設備或儲存之儲槽等,因改造、修理或清掃等而拆
    卸該設備之作業或必須進入該設備等內部作業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派遣具有預防石綿危害知識之人員從事指揮作業。
 (2)決定作業方法及順序,於事前告知從事作業之勞工。
 (3)確實將石綿粉塵自該作業設備排出。
 (4)使用換氣裝置將設備內部充分換氣。
 (5)以測定或其他方法確認作業設備內之石綿濃度未超過容許濃度。
 (6)供給從事該作業之勞工穿著防護衣、防護手套、防護長鞋、呼吸用
      防護具等個人防護具。(特化第三十條)

五、從事石綿之搬運或儲存時,須使用堅固之容器或確實包裝,並標示其
    名稱及處置上應注意事項,且置於一定之場所。(特化第三十三條)

六、製造或處置石綿之作業場所,應於作業所外之場所設置休息室,若為
    粉塵作業,應於入口附近設置清潔用水或充分濕潤之墊席,入口處置
    衣服用刷;地面應為易於使用真空吸塵機及塵或水洗之構造,並每日
    清掃一次以上。(特化第三十五條)

七、處置石綿時,應設置洗眼、沐浴、漱口、更衣及洗衣設備。(特化第
    三十六條)

八、石綿之吹噴、截斷、鑽孔、研磨等作業或塗敷、注入、襯貼有石綿等
    之物之破碎、解體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1)將吹噴用石綿等投入容器或自該容器取出或從事混合石綿等之作業
      場所應於與吹噴作業場所隔離之作業室內實施。
 (2)使從事吹噴作業勞工使用輸氣管面罩或空氣呼吸器及防護衣。
 (3)從事石綿之截斷、鑽孔、研磨或塗敷、注入、襯貼有石綿等之物之
      破碎、解體等作業,應將石綿等加以濕潤,並設置收容石綿等之切
      屑所必要之有蓋容器。(特化第四十七條)

九、處置、製造或使用石綿之作業場所,應置備必要之呼吸防護具。(特
    化第五十三條之一、粉塵第十二條)

十、雇主應禁止非作業人員進入石綿作業場所,並標示於顯明易見之處。
    (特化第三十二條)

十一、雇主對石綿之製造、處置之作業場所,應就石綿對勞工健康之影響
      、石綿在處置上應注意事項及應使用之防護具等揭示於該作業場所
      顯明易見之處。(特化第四十四條)

十二、石綿之製造或處置應設置特定化學物質作業管理員從事監督作業。
      (特化第三十七條)
      特化係指「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粉塵係指「粉塵危害預
      防標準」。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