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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0: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進口及國產新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證明文件審驗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12 月 0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1 年 07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0910048695號函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移動源空污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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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要點依據「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及處理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
    法) 第八條規定,配合「交通工具空氣污染排放標準」訂定,以確保
    進口及國產新汽車檢驗證明文件之正確性與有效性。

二  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之原製造廠或當地檢驗單位,其車輛排放空氣污染
    物檢驗室須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指定之參考檢驗室
    或依「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室認可及管理要點」之規定認可者。

三  依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所提出之檢驗證明文件,須為該車依第二點規定
    之檢驗室實際檢驗之結果文件,並經本署審核確證該檢驗機構係經認
    可者。

四  製造廠或進口商經提出同一規格車型自行執行排放空氣污染物品質管
    制計畫,或接受本署依第十二點之規定執行新車抽驗者,得向本署申
    請新車型審查,審查合格者,發給該車型審查合格證明文件 (如附件
    一) 代替第三點之檢驗證明文件。

五  車輛經車型測試符合「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後,有左
    列情形之一者,應重新辦理新車型審查:
 (一) 車輛型號或外形變更者。
 (二) 車重等級不同者。
 (三) 動力傳動系統不同者。
 (四) 引擎型式或影響車輛排放污染之附件變更者。
 (五) 國外不同製造廠製造或自不同之國家進口或國內不同之製造廠製造
      者。

六  以車型審查合格證明文件代替第三點之檢驗證明文件,申請登記審驗
    時,進口新汽車需先詳記進口車輛資料報表 (如附件二) 及逐車檢具
    海關進口證明書正本及車輛規格表 (如附件五至七) 至本署核章以憑
    領照。國產新車由本署將車型審查合格證有送經濟部工業局轉交通部
    路政司辦理,並於每月二十日前填具國產車輛生產計畫及實際銷售月
    份報表 (如附件三) 。

七  廠商申請新車型審查時,應檢具新車型審查申請及審核表 (如附件四
    ) 、車輛規格表 (如附件五至七) 、排放空氣污染物品質管制計畫或
    接受新車抽驗之保證書 (如附件八、九) 、相片及禦意圖五份、測試
    車輛檢驗結果之證明文件及原始檢驗數據影本,進口車輛並檢附該車
    型之原廠規格說明書及該測試車輛海關進口證明書影本與提貨單影本
    等資料,函送本署以進行新車型審查工作。

八  進口商如數家公司進口同一車型時,辦理申請車型審查合格證明文件
    時可共同申請,並填具「進口車輛聯合申請切結書」 (如附件十) 、
    「進口車輛聯合申請同意書」 (如附件十一) 。但同一公司不參與不
    同之聯合申請進口同一車型。辦理新車抽測時,其權利及義務將視同
    單獨廠商。

九  自行執行排放空氣污染物品質管制計畫,申請新車型審查者,須自有
    或委託依第二點規定認可之檢驗室執行檢驗工作,其品質管制計畫應
    包括新車自行抽驗方式、比率、檢驗方法、程序、結果紀錄保存、改
    正作業及人員任務配置等項目 (原製造廠之自行執行排放空氣污染物
    品質管制計畫者須為該國政府已認可及監督者) ,計畫執行期間應於
    每月二十日前將上月執行結果之統計、分析資料函送本署備查。本署
    於必要時得查核計畫執行情形,並得指定已檢驗合格尚未出廠車輛再
    行檢驗,以查核其檢驗之有效性。如有未依原計畫執行有效之品管者
    ,應依其原保證,接受第十二點規定之新車抽驗。

十  第九點之品質管制計畫肺車自行抽驗比率,至少為汽油引擎汽車每一
    車型每二百輛抽驗一輛,機器腳踏車每一車型每五百輛抽驗一輛,柴
    油引擎汽車每一車型每一百輛抽驗一輛。

十一  無自行執行排放空氣污染物品質管制計畫,申請新車型審查者,於
      取得車型審查合格證明文件後,須接受本署之新車抽驗,以查核其
      排放空氣污染物品質管制之有效性。所抽車輛由進口商或製造廠自
      行送車至本署指定之檢驗室檢驗,並負擔檢驗費用。

十二  第十一點之新車抽驗分定量抽驗與不定期抽驗。定量抽驗比率為國
      產車汽油引擎汽車每一車型每一千輛抽驗一輛,機器腳踏車每一車
      型每二千輛抽驗一輛,柴油引擎汽車每一車型每五百輛抽驗一輛。
      進口車,每一進口廠商進口之車輛抽驗比率比照國產車。每一車型
      車輛製造或進口數量在六個月內未達抽驗比率者,仍須抽驗一輛。
      必要時,本署得執行不定期抽驗。送車測試均由廠商負擔檢驗費用
      。

十三  本署執行第十二點規定之定量抽驗、不定期抽驗時,依左列方式進
      行:
   (一) 國產車廠商以生產下線檢驗合格車輛中抽驗,進口車由本署隨機
        抽取海關進口證明書記載之車輛,並記下引擎或車身號碼及其他
        必要事項。
   (二) 所抽車輛由廠商於十日內送至指定之檢驗室檢驗。送驗不合格時
        ,依左列方式複測判定合格與否:
        1 原送驗車輛再測三次,取其算術平均數Y。
        2 廠商自行決定複測車輛數,由本署派員抽取複測車輛,由廠商
          送驗。每年各測一次,所得之各測值再與Y取算術平均數X。
        3 算數平均數 X加上統計參數與標準差之乘積不大於交通工具空
          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值時,為合格。其中標準差之計算公式與統
          計參數值如左。
                     ˇ───────────
                                           
                     (測試值-算術平均數 X)
          標準差=Σ─────────────
                          取樣數- 1
                ┌───┬────┬───┬────┐
                │取樣數│統計參數│取樣數│統計參數│
                ├───┼────┼───┼────┤
                │  2   │  0.973 │  11  │  0.265 │
                ├───┼────┼───┼────┤
                │  3   │  0.613 │  12  │  0.253 │
                ├───┼────┼───┼────┤
                │  4   │  0.489 │  13  │  0.224 │
                ├───┼────┼───┼────┤
                │  5   │  0.421 │  14  │  0.233 │
                ├───┼────┼───┼────┤
                │  6   │  0.376 │  15  │  0.224 │
                ├───┼────┼───┼────┤
                │  7   │  0.342 │  16  │  0.216 │
                ├───┼────┼───┼────┤
                │  8   │  0.317 │  17  │  0.210 │
                ├───┼────┼───┼────┤
                │  9   │  0.296 │  18  │  0.203 │
                ├───┼────┼───┼────┤
                │  10  │  0.279 │  19  │  0.198 │
                └───┴────┴───┴────┘
          當取樣數≧20    統計參數=    0.860
                                     ──────
                                     ˇ────
                                        取樣數

十四  新車抽驗不合格時,本署對該車型停止核章,國產車則通知交通部
      路政司辦理停止發照。但經提出具體之改正計畫,且確證執行後得
      重新申請新車型審查。
       (附件略、詳見電腦磁片資料)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