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2: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鼓勵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連線及電子媒體申報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11 月 0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87 年 1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環署資字第0075028號函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落實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基金
    」專款專用,藉補助鼓勵以加速推動公私場所之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
    設施與地方環保機關完成連續及電子媒體申報作業,以提昇污染監控
    能力,改善空氣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
    於「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要點」公告後,依
    規定裝設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公私場所為對象
    。

三  補助期間:
    自本要點公告日起至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止。惟空氣污染防制基
    金預算不敷支應或經該署指定自動連續監測設施應連線之固定污染源
    公告施行日起,停止辦理補助之申請。

四  補助標準:
 (一) 連線補助作業:
      1 通訊軟體 (PCTCP)  及傳輸模組應用軟體由本署免費提供。
      2 配合傳輸模組需要之監測系統硬體、傳輸介面作業之設計開發及
        傳輸費用等,合計一律補助新台幣貳拾壹萬伍仟元整。
 (二) 電子媒體申報補助作業:
      1 申報作業所需軟體及使用手冊詳如「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電子
        媒體申報作業須知」,由本署免費提供。
      2 補助金額不分申報作業方式一律補助新台幣壹萬陸仟元。

五  申請程序:
 (一) 公私場所應填具申請表 (如附件一) ,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如係
      申請連線補助者,應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
      連線作業規範」第十一點規定填具連線計畫書併送主管機關。地方
      主管機關初審合格後,將申請案件逕送中央主機關複審。
 (二) 申請連線作業補助之公私場所,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同意補助後,
      應於核定日起半年內,依連線計畫書內容完成系統建置及與地方主
      管機關連線,並提送系統完成建置報告 (如附件二) 請領補助款。
      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符合後,通知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委員會撥付
      補助款。
 (三) 申請電子媒體申報補助之公私場所,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已完成申
      報後,通知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委員會撥付補助款。
 (備      註:附件一~二請參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報 第 9 卷 12 號
  10 ~17 頁)

六  本要點經公告後實施。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