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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4 16: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通安全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4 月 1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5 年 08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環署資字第00950069510號函
法規體系: 監測資訊/資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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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行政院頒「建立我國通資訊基礎建設安全機制計畫」之規定
    訂定之。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確實掌握本署之資訊及網路系
    統免遭受破壞或不當使用,特設「資通安全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
    小組),負責處理本署資通安全預防及危機處理相關事宜,並配合行
    政院建立之國家資通安全通報體系及應變機制,以為本署資通安全提
    供最佳之保障。

三、本小組置正、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本署副署長及主任秘書擔任之
    ;置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各一人,分別由環境監測及資訊處處長、
    副處長擔任之;小組成員由下列單位指派人員兼任之:
(一)本署綜合計畫處(以下簡稱綜計處)。
(二)本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以下簡稱空保處)。
(三)本署水質保護處(以下簡稱水保處)。
(四)本署廢棄物管理處(以下簡稱廢管處)。
(五)本署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以下簡稱毒管處)。
(六)本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以下簡稱管考處)。
(七)本署環境監測及資訊處(以下簡稱監資處)。
(八)本署垃圾資源回收廠興建工程處(以下簡稱工程處)。
(九)本署環境督察總隊(以下簡稱督察總隊)。
(十)本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土基會)。
(十一)本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管會)。
(十二)內政部警政署環境保護警察隊(以下簡稱環保警察隊)。
(十三)本署政風室。

四、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安全預防:負責蒐集資通安全資訊、培訓資通安全技術、評估本署
      電腦系統安全等級、建置資通安全措施、執行資通安全監控等事項
      。
(二)危機處理:負責規劃危機處理程序、查明危機事件原因、確定影響
      範圍並作損失評估、執行緊急應變措施、辦理危機通報、執行解決
      辦法等事項。

五、本小組成員分工如下:
(一)監資處:負責本署署本部大樓辦公區資通安全預防及危機處理相關
      事項。
(二)督察總隊:負責督察總隊及北、中、南三區大隊辦公區之資通安全
      預防及危機處理相關事項。
(三)綜計處、空保處、水保處、廢管處、毒管處、管考處、工程處:負
      責該業務處系統主機及其相關作業之資通安全預防及危機處理相關
      事項。
(四)土基會:負責土基會辦公區之資通安全預防及危機處理相關事項。
(五)基管會:負責基管會辦公區之資通安全預防及危機處理相關事項。
(六)環保警察隊:負責環保警察隊第一、第二、第三中隊辦公區之資通
      安全預防及危機處理相關事項。
(七)政風室:負責本署資通安全相關之公務機密等事宜,並協助檢調單
      位辦理網路犯罪事件偵查工作。

六、本小組之相關幕僚作業,由監資處派員辦理。

七、本署各單位及環保警察隊辦理各項業務有關資訊作業時,應依本署「
    資訊安全管理規範」相關規定辦理,發生資通安全事件時,應即時通
    知該辦公區之本小組成員先行評估處理。
    負責各辦公區之本小組成員應視事件之情況,適時填具本署「資通安
    全事件通報單」(如附表),逕送監資處協助處理,並副知政風室;
    當系統回復正常運作時,亦需將解決辦法透過「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單
    」傳送監資處及政風室,以解除列管。

八、本署各單位及環保警察隊發生資通安全相關電腦設備遭到人為破壞或
    失竊等涉及民刑事案件時,應即時通報警察或檢調單位請求處理,並
    通知該辦公區之本小組成員及政風室協助處理。

九、本小組必要時得召集會議,討論相關工作計畫及處理危機事件。

十、本要點經主管會報通過,署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