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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0:0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污染物指紋資料庫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7 月 0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檢字第0990096677號函
法規體系: 國家環境研究/環境污染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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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有效整合環境污染物指紋鑑定
    相關資料,特成立環境污染物指紋資料庫推動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 ,以建立重大污染源之環境污染物指紋資訊,提供環境污染物指紋
    鑑別或查詢,俾利污染發生時,快速追?污染源,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之環境污染物指紋資料庫,係指對重大環境污染案件、潛
    在污染源或具特性之相關行業,建立其特性環境污染物或指標物之指
    紋資訊及搜尋資料庫,以鑑別或查詢污染源。

三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 研訂環境污染物指紋資料庫策略及方向。
 (二) 督導環境污染物指紋資料庫建置計畫之執行。
 (三) 審查環境污染物指紋資料庫之架構。
 (四) 推動環境污染物指紋資料庫建立之相關法規、制度及行政工作事項
      。
 (五) 其他有關環境污染物指紋資料庫事項。

四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署署長指定副署長一人兼任;副召集人一
    人,由主任秘書兼任;小組成員十二人,由本署環境檢驗所所長及空
    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水質保護處、廢棄物管理處、環境衛生及
    毒物管理處、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環境監測及資訊處等單位之副
    處長兼任;科技顧問室由顧問兼任;環境督察總隊北區、中區、南區
    環境督察大隊由大隊長兼任;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委員會
    由執行秘書兼任。

五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署環境檢驗所所長兼任,承召集人及副
    召集人之命令,綜理本小組事務;副執行秘書一人,由環境檢驗所副
    所長兼任;工作人員若干人,受執行秘書指揮監督,辦理本小組事務
    。

六  本小組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召集人為主席;
    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或執行秘書一人代理之。

七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本署相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

八  本要點經署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