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10 18: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綜字第1000048837號令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估
法規功能按鈕區
全文內容:核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認
          定標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之營建混合物資源分類處理場或
          裝潢修繕廢棄物分類處理場,係指僅處理 D-0501 廢耐火材、D-0599  土
          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R-0503  營建混合物等 3  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
          棄物處理機構或其他處理場、再利用機構,應依該款規定認定應否實施環
          境影響評估。但涉及處理其他種類廢棄物者,仍應依認定標準第二十八條
          第一項第六款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