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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0: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政策評估說明書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3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綜字第0960005043號令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估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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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執行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
    規範。

二、政府政策(以下簡稱政策)之研提機關辦理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成
    政策評估說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政策研提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之名稱。
(二)政策之名稱及其目的。
(三)政策之背景及內容。
(四)替代方案分析。
(五)政策可能造成環境影響之評定。
(六)減輕或避免環境影響之因應對策。
(七)結論及建議。

三、第二點第三款所定政策之背景及內容,得視政策性質含括:
(一)原有政策執行之評估及環境負荷分析。
(二)與國家環境保護政策之相關性分析。
(三)資源之需求及供給管理。
(四)政策設定之環境保護目標。
(五)其他事項。

四、第二點第四款所稱替代方案分析,係指為達成政策目標所規劃各種方
    案之比較分析。
    前項之比較分析應考量環境、經濟及社會等因素,選定較可行或較優
    之方案,並針對各項方案,說明選定結果。

五、第二點第五款所定政策可能造成環境影響之評定,其評估之項目包括
    :
(一)環境之涵容能力。
(二)自然生態及景觀。
(三)國民健康及安全。
(四)土地資源之利用。
(五)水資源體系及其用途。
(六)文化資產。
(七)國際環境規範。
﹙八﹚社會經濟。
(九)其他。

六、政策評估作業應附矩陣表(如附),由矩陣逐項評估對各環境受體之
    影響,其評估之範圍分地域性、全國性及全球性,茲說明如下:
(一)地域性:指僅涉及我國局部範圍者。
(二)全國性:指影響涉及全國普遍之環境負荷。
(三)全球性:指涉及國際性環境保護公約、影響擴及我國以外或越境處
      理、跨國輸送及相關輸出、輸入者。

七、政策評估項目之評估內容,逐項說明如下:
(一)環境之涵容能力:
      1.空氣:指懸浮微粒(TSP 及 PM10) 、二氧化硫(SO2) 、二氧
        化氮(NO2) 、臭氧(O3)、鉛(Pb)及一氧化碳(CO)等各項
        空氣污染物,是否符合空氣品質標準或涵容總量。
      2.河川、水庫、湖泊、海洋、地下水等水體:指氫離子濃度指數(
        pH)、溶氧量(DO)、導電度(EC)、大腸桿菌群、生化需氧量
        (BOD) 、懸浮固體(SS)、氰化物(CN-) 、酚類、陰離子界
        面活性劑(ABS) 、氨氮(NH3-N) 、硝酸鹽氮(NO3--N)總磷
        (T-P) 、總氮(T-N) 、重金屬及農藥等各水質項目,是否符
        合水體分類水質標準、水體涵容總量或是否致水體優養化。
      3.土壤:指重金屬、有毒化學物質、農藥或化學肥料之介入,是否
        致生土壤污染或造成土壤貧瘠。
      4.廢棄物處理:指一般廢棄物、事業廢棄物之增長速率及數量是否
        超出可處理之負荷。
      5.噪音:指噪音是否符合環境音量標準與噪音管制標準或致使環境
        音量普遍劣化。
      6.非游離輻射:指涉及非游離輻射設備於環境中產生電磁場,是否
        符合非游離輻射環境建議?。
(二)自然生態及景觀:
      1.陸域生態(含動物、植物):指動、植物種類及數量之改變程度
        、對稀有種之影響程度、森林被利用比率之狀況、種歧異度之變
        化或優勢群落之改變、並以其改變程度是否因應未來改變之調適
        為主要考量。
      2.水域生態(含動物、植物、底棲生物):指動、植物種類及數量
        之改變程度、對稀有種之影響程度、種歧異度之變化或優勢群落
        之改變,並以其改變程度是否因應未來改變之調適為主要考量。
      3.自然生態景觀及棲地:指涉及環境敏感地區(包括自來水水質水
        量保護區、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特定水土保持區、水庫集水
        區、地下水管制區、國家公園、自然保留區、野生動物保護區、
        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自然保護區、海岸保護區及其他特殊之
        生態敏感區等)之生態景觀影響或其生態棲地面積之增減情形。
(三)國民健康及安全:
      1.有毒或有害物質經由空氣、水或土壤傳輸:指涉及毒性化學物質
        管理法認定之毒性化學物質、廢棄物清理法認定之有害事業廢棄
        物、水污染防治法認定之有害健康物質、空氣污染防制法認定之
        燃燒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等,經空氣、水或土壤傳輸之情形
        或風險。
      2.游離輻射外洩或化學物質洩漏之風險。
(四)土地資源之利用:
      1.土地資源特性之面積數量:指涉及所需消耗資源型土地之面積量
        (資源型土地係指農業生產地區、森林保育地區及水資源保護地
        區)。
      2.礦產及土石資源:指礦產或土石資源直接或間接被利用之狀況,
        可就蘊藏量及採取量加以分析,並評定其環境影響。
      3.土地利用﹙方式與活動﹚:指土地利用之轉變涉及土地覆蓋類型
        (如森林、建地... 等)與土地利用活動(如遊憩、工業... 等
        ),其與鄰近地區原土地使用情形之關係。
      4.地理景觀:指利用是否涉及大幅改變地形、地貌或某些區域性之
        特有景觀。
(五)水資源體系及其用途:
      1.用水標的及分配:指涉及用水標的之調整、或用水分配數量之改
        變,應就調整或改變之結果,評定其影響。
      2.用水排擠效應:指涉及區域性用水之排擠效應,應就效應大小評
        定影響。
      3.水資源(含地面水、地下水、海水淡化等):指各種水資源使用
        之方式及數量,並評定其環境影響。
(六)文化資產:指涉及文化資產維護之影響。
(七)國際環境規範:
      1.蒙特婁議定書(臭氧層保護):指涉及氟氯碳化物(CFCs)、氟
        氯烴(HCFCs) 、海龍(Halons)、溴化甲烷、四氯化碳(CCl4
        )等破壞臭氧層物質之生產及輸出入管制。
      2.氣候變化綱要公約(溫室效應):指涉及產生二氧化碳(CO2)
        、甲烷(CH4) 、氧化亞氮(N2O) 、氫氟碳化物(HFCs)、全
        氟碳化物(PFCs) 、六氟化硫(SF6)等物質。
      3.巴塞爾公約(有害廢棄物跨國運送):指涉及有害事業廢棄物之
        輸出、輸入。
      4.華盛頓公約(稀有或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保育):指涉及稀有或
        瀕臨絕種動植物之保育、或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之輸出、
        輸入等。
      5.生物多樣性公約(物種多樣性保育)。
      6.世界濕地公約。
      7.斯德哥爾摩公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管制)。
      8.鹿特丹公約(有害化學品及殺蟲劑國際貿易事前同意許可)。
      9.其他相關之國際環境規範。
﹙八﹚社會經濟:
      1.人口及產業:係指受影響地區之人口數、人口分佈、年齡組成及
        人口變遷等及受影響地區之產業人口數、產業結構等狀況。
      2.交通運輸:指包括道路交通系統、大眾運輸系統、停車系統、人
        行系統等系統之服務水準及人車動線之評估。
      3.能源使用:指對能源之需求量推估、相關節約能源措施之規劃與
        設置再生能源之評估及設計。
      4.經濟效益:指包括經濟成本及效益之評估,外部成本及外部效益
        應特別予以考慮。
      5.公共設施與社區發展:指包括各類型公共設施之供需數量及品質
        狀況(如教育、公園、消防、垃圾、給水、電力等)並評估社區
        是否受阻隔而影響社區之健全發展,包括社區之安適性、社區之
        生活變遷等
      6.民眾意見與社會接受度:指是否有收集正面與反面之民眾意見,
        並檢視民眾對政策與替代方案之接受程度。
    前項評估內容之界定,政策研提機關得邀集有關機關、團體及學者、
    專家召開評估範疇界定會議決定之。

八、政策評估應就前述項目、內容加以評定。評定結果之表示方法如下:
(一)對環境有正面影響者,其符號為+,有顯著正面影響者,其符號為
      ++。
(二)對環境有負面影響者,其符號為-,有顯著負面影響者,其符號為
      --。
(三)對環境無影響者,其符號為○。
    前項評定結果對環境有負面影響或顯著負面影響者,應訂定因應對策
    。

九、第二點第六款所定減輕或避免環境影響之因應對策,得視政策性質含
    括總量管制策略、資源分配、資源復育、開發區位規劃、環境管理、
    環境監測、追蹤考核等。

十、依前述分項評估之結果,應彙整分析作出結論及建議。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