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石油化學業與晶圓製造及半導體
製造業放流水標準所定放流水污染物削減管理計畫(以下簡稱「削減
管理計畫」)之審核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石油化學業排放苯、乙苯、二氯甲烷、三氯甲烷、1,2-二氯乙烷或氯
乙烯,與晶圓製造業及半導體製造業排放氨氮於地面水體,為符合其
業別放流水標準,且涉及工程等改善措施者,得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
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削減管理計畫。
提出前項削減管理計畫時,應同時辦理許可證(文件)變更,其申請
文件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應經技師簽證。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確認削減管理計畫齊備下列內容:
(一)基本資料表。
(二)削減管理之減量目標及期程。
(三)廢(污)水排放特性評估。
(四)削減管理執行措施及內容。
(五)削減管理之成效評估。
(六)維持及證明削減措施正常執行之說明。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削減管理計畫之申請,應依各該業別
審核表(如附件一或附件二)所列事項審查,經審查有文件不齊全或
未符合規定者,應通知事業限期補正;審查符合規定者,予以核定。
五、削減管理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事業需辦理核定
內容變更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報修正計畫,經主管
機關依前點規定審查核定後始得變更。但其最終期程仍應依石油化學
業放流水標準、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放流水標準之規定。
六、事業所提削減管理計畫未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三十日前經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者,第二點所列管制項目依石油化學業放
流水標準、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放流水標準管制期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