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推動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
編第四十條之一,所定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審核作業,特訂
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係指於工廠生產組裝,並運
至建築物工地接管安裝,以處理生活污水之設施。
三 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應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及中央建築主
管機關共同審核認可,並經登記後,始得生產上市。
四 申請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審核者,應依申請須知 (如附件)
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 申請人之基本資料:公司執照、工廠登記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影本。
(二) 處理設施之廠牌、型號。
(三) 處理設施之詳細設計規格、圖說、功能計算及處理流程。
(四) 處理設施之安裝、使用維護及清理操作之中文手冊。
(五)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五 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處理功能及設計規格,得依建築物污水
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如非依前述規範設計、製造者,應提出產品
規格與功能報告書。
六 審核認可及登記後生產上市者,主管機關得予以抽查。若有未依審核
認可事項者,撤銷其登記。
七 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審核認可登記,其有效期限為五年。期
滿前六個月內得申請展延之,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
八 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於本要點施行日前已上市之型式,應於施
行日起三個月內登記並提出申請審核,經審定不合格者,註銷其登記
,並不得繼續上市。
九 本要點自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