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換發期限及換發方法」、「重金屬污染源事
業污染管制大執法行動專案計畫執行作業要點」、「高屏溪、淡水河、頭
前溪、大甲溪及曾文溪部分水源保護區養豬戶(場)依法拆除辦理補償注
意事項」、「高屏溪、淡水河、頭前溪、大甲溪及曾文溪部分水源保護區
合法零排放低污染養豬戶(場)專案查估補償與認定原則」、「高屏溪、
淡水河、頭前溪、大甲溪及曾文溪部分水源保護區養豬戶(場)依法拆除
補償基準」、「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審核作業要點」、「修正「事
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設施操作及放流水水質水量申報作業
注意事項」應申報之水質項目」、「公告主管機關檢查水污染防治措施或
污泥處理設施功能評鑑方式」等 8 件行政規則,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
照。
說 明:旨揭 8 件行政規則已執行完畢、因情勢變遷而無繼續適用必要或已定有
新規範之事項,爰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內政部、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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